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复核与资格确认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6]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
疗机构复核与资格确认的通报 (辽卫办发〔2016〕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新农合管理中心,新农合省级和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合农民健康权益,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复核与资格确认的通知 》(辽卫办发〔2015〕192号),并于2015年9月至11月组织对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核与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核与资格确认范围和内容 1 / 3
此次复核与资格确认范围为2013年12月与省新农合管理中心签订服务协议的98家新
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新申报的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院,37家农村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一并参加此次复核与资格确认(上述所有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
复核与资格确认内容主要包括新农合综合管理、医疗管理、财务管理三大方面,涵盖工作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医疗服务、费用控制、财务业务、信息化建设和患者满意度等。
二、复核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和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复核工作。省新农合管理中心组织各市交叉对其直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复核,并组织对各市复核工作进行抽查核实;组织对各市直属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复核;负责完成全部定点医疗机构复核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和上报。 三、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评、自纠情况
为加强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复核工作,省新农合管理中心举办了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对复核考核标准、方法与程序等进行了培训。
各定点医疗机构依据《辽宁省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开展了自查和自评,完成了查找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一是加强了新农合工作规范化管理,促使各项新农合政策规定得到进一步落实;二是强化定期检查,将新农合患者管理纳入目标绩效考核范围,有效的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能够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四是规范了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新农合政策规定和目录管理,《药品目录》外的自费费用占总费用比例控制在20%以下。 四、现场复核情况及资格确认结果 (一)现场复核情况 2 / 3
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均成立了新农合领导组织,设立了新农合管理职
能部门,每个临床科室设立医保协管员(或秘书),构成了三级工作架构。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多数定点医疗机构均建立了新农合就诊报销流程及公示、导诊、投诉、医疗纠纷预警、新农合培训等多项制度。
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多数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了信息平台,对新农合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实行了财会电算化管理,及时为新农合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就诊结算服务。 四是严格诊疗行为。大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进行了严格的身份识别,杜绝冒名现象,现场抽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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