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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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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和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3.5 有责任的事故事件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 3.6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

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的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包括恶性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 4 职责 4.1 各级安委会

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4.2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4.4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5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

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

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 4.8 各级工会组织

负责依法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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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体要求 5.1.1 问责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依法依规、依责论处; (2)坚持警示教育与问责惩处相结合、逐级问责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单位问责与个人惩处相结合;

(3)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实施党政同等问责; (4)同一事故事件适用于多条问责条款时,按最重问责条款进行问责; (5)同一单位同年度内发生重复性事故事件的,实施提级问责。 5.1.2 对有下列情况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理: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积极抢救和安置伤员,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有效防止事故事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2)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查找问题,使事故事件调查顺利进行的。

5.1.3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事故(事件)责任人员,应从重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事件的,违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

(2)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抢修,未积极抢救伤员,未及时恢复电网和设备运行,未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的。

(3)隐瞒不报、谎报(指个人或组织有意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事件的行为,包括有意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等)或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坏或隐藏有关证据的。

(4)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事件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未健全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执行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到位规定要求,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

(6)未按规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预控,未经许可、没有切实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风险管控失效,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

(7)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电力事故(事件)、安全纠察发现问题整改,吸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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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举一反三,导致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

(8)一年内发生南网公司或公司通报过的同类事故事件,如属重复性原因导致的,提级问责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问责标准的上限进行处理。 5.1.4 涉嫌违法违纪的处理

(1)责任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责任人员涉嫌违反党规党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5.2 问责事故事件范围 5.2.1 实行问责的事故事件有:

(1)一般以上人身事故; (2)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3)一般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4)恶性误操作事件;

(5)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 (6)有责任的一级、二级、三级电力生产事件。

5.2.2 本细则所指事故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及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2014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问责方式 5.3.1 行政惩处

对人员的问责包括6种惩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见附录D) 5.3.2 经济处罚

在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贵州电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电网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贵州电网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问责,停发惩处决定作出之日起的部分工资。(见附录E) 5.3.3 其他问责

包括以下6种方式: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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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对于被给予其他问责的有关人员,各单位可同时结合绩效管理予以考核。 5.4 问责对象与依据 5.4.1 问责对象

(1)在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中,从事现场作业和电网设备具体工作的一线人员、从事班组管理和职能管理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管理专责、科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2)涉及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责任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3)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单位。 5.4.2 确定问责对象的依据

(1)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是指未执行安全生产规程、规定,未执行作业指导书、工作方案等有关安全措施、作业流程、操作步骤,违反劳动纪律,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等,对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事件)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扩大责任者的有关人员。

(2)主要、次要责任者、扩大责任者所在部门责任,是指该部门管理人员未执行反事故措施计划,未制定现场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方案或有关内容不具体、不切合实际,未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危险辨识并制定危险点控制方案,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部署和要求,未履行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或完善现场工作规程规定,未确保电网设备运行维护和缺陷管理制度执行到位,未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3)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责任,是指该管理部门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责,未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事件)预防对策,未及时补充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到位对风险进行管控或管控不力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责任,是指该单位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上级下达的事故(事件)防范措施,未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运行维护规程规定有效完善,未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未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等,成为发生事故(事件)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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