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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