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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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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21R5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

121.1105 老龄飞机检查与记录审查

(a) 本分部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

(b)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在本段规定的下述日期之后,除非已按本条款要求对老龄飞机完成了相应的检查及记录审查,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运营飞机。在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期间,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向局方证明对飞机上时间敏感零部件的维修是充分与及时的,以确保飞机的持续适航和运行安全。

时间敏感零部件:在本规则中,是指对疲劳和腐蚀敏感的飞机主结构的零部件。

(1) 对于截止到2015年1月1日使用时间超过24年飞机,必须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完 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2) 对于截止到2015年1月1日使用时间超过14年但小于24年的飞机,必须在2018年1 月1日之前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3) 对于截止到2015年1月1日使用时间小于14年飞机,必须在该飞机使用到第15年开 始的2年之内完成首次检查及记录审查,其重复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年。 (c) 预留

(d) 对于按照本条款要求需要进行检查及记录审查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事先为局方准 备好待检查的飞机及其记录以供局方检查,记录应当包括下述方面的内容: (1) 飞机总使用日历年; (2) 机体总飞行小时数; (3) 机体总飞行循环数;

(4) 本条款要求的局方最近一次飞机检查及记录审查时间; (5) 机体时寿件的当前状态清单;

(6) 对于所有要求按照特定时限完成大修的结构部件,其自最近一次完成大修的时间; (7) 飞机当前的维护状态,包括自最近一次飞机按照经批准维修方案的要求完成定检的时

间,以及下一次定检的级别和定检的时间;

(8) 适用适航指令的当前执行状态,包括完成的时间及符合性方法,以及有重复执行要求的

适航指令下次执行的时限; (9) 重要结构改装清单,以及 (10) 重要结构修理报告以及相应重要修理的当前检查状态。

(e) 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至少在准备好待检查飞机及其记录前60天通知局方。

121.1107飞机机身增压边界修理评估

(a) 自2015年1月1日起或者超出下述规定的适用飞行循环执行时限,以后到为准,合 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A300系列(-600除外)、英宇航BAC 1-11、波音707、720、727、737或者747,麦道DC-8、DC-9/MD-80或DC-10、福克F28、或洛克希德L-1011等型号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将针对上述机型机身增压边界(机身蒙皮、门蒙皮和增压隔框腹板)的修理评估方案纳入到维修方案中。用于制定修理评估方案的修理评估指南必须获得相应审定部门的批准。

(1) 对于空客A300型号(-600系列除外):

(i) B2型号:36000飞行循环; (ii) B4-100(包括B4-2C)型号:窗线以上机身:30000飞行循环;窗线以

下机身:36000飞行循环;

(iii) B4-200型号:窗线以上机身:25500飞行循环;窗线以下机身:34000

飞行循环;

(2) 英宇航BAC 1-11所有型号:60000飞行循环; (3) 波音707所有型号:15000飞行循环; (4) 波音720所有型号:23000飞行循环; (5) 波音727所有型号:45000飞行循环; (6) 波音737所有型号:60000飞行循环; (7) 波音747所有型号:15000飞行循环; (8) 麦道DC-8所有型号:30000飞行循环;

(9) 麦道DC-9/MD-80所有型号:60000飞行循环; (10) 麦道DC-10所有型号:30000飞行循环;

(11) 洛克希德L-1011所有型号:27000飞行循环;

(12) 福克F-28马克1000,2000,3000和 4000:60000飞行循环。

121.1109 补充检查

(a)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2016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飞机,除非满足了如下要求:

(1) 针对易于产生疲劳裂纹并危及飞行安全的飞机基准结构(疲劳关键结构),合格证

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含经局方批准的符合损伤容限要求的检查和程序。

(2) 针对修理与改装对飞机疲劳关键结构(包括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和疲劳关键改装结构)

以及本条款b(1)段要求的检查的不利影响,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必须包括经局方批准的处理方法。

(3) 针对本条款(b)(1)和(b)(2)段中所要求的维修方案的修改,以及针对这些修改的任何

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121.1111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护大纲

(a) 本条款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 月1

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自2015年1月1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符合本条款(a)

段规定的飞机,除非该飞机的维修方案中包含了针对电气线路互联系统的相关检查和程

序。

(c) 涉及电气线路互联系统(EWIS)维修方案的修改必须依据EWIS相关的持续适航文件

进行。EWIS相关持续适航文件应当针对下列适用机型按照CCAR-25部附录H条款的规定制定(包括针对安装在飞机上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审定项目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1) 对于要求满足规章§26.11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EWIS持续适航文件(ICA)必须满足CCAR-25部附录H的H25.5(a)(1)和(b)段的要求 (2) 对于要求满足规章§25.1729条规定的飞机,相应的EWIS持续适航文件(ICA)必须满

足CCAR-25部附录H的H25.4条和H25.5的要求。 (d)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于已制订了EWIS持续适航文件的改装,在飞机投入运营前,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EWIS检查和程序纳入到飞机维修方案。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条款(c)和(d)段的规定及EWIS相关持续适航要求的后续改版,及时修订维修方案。修改后的维修方案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121.1113 燃油箱系统维修方案 (a)本条适用于:

(1) 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颁发于1995年1月1日(含)之后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i)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ii)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2) 符合上述第(1)段要求,并且其型号设计更改涉及燃油箱系统的飞机。

(b) 对于经局方批准已经安装了辅助燃油箱的飞机,2015年7月1日前,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向局方提交相应的油箱维修指南或文件,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c) 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上述(a)款第(1)段中规定的飞机,除非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中已包含针对该飞机燃油箱系统的适用的检查、程序和限制。

(注:“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主要是针对【2012】30号文中颁证后18个月宽限期)

(d) 任何燃油箱系统相关的维修方案的修订必须基于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文件, 并获得局方的批准。相应的燃油箱系统持续适航文件应当依据2011年12月7日生效的CCAR 25部第901条、第981条(a)款和(d)款、或第1529条以及附录H制定(包括针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其他设计批准方式安装的辅助燃油箱制定的持续适航文件)。

(注:CCAR 25部第901条、第981条(a)款和(d)款来源于【2012】30号文)

(e) 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对于按照2011年12月7日生效的

CCAR 25部第901条、第981条(a)款和(d)款、或第1529条和附录H制定了燃油箱持续适航文件的任何改装,在飞机完成改装后和投入运营前,除非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将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燃油箱系统检查和程序纳入到维修方案中,否则不得实施运行。

(f) 按照本条款(d)和(e)段规定以及燃油箱系统相关的更改所导致的维修方案的修订,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并获得批准。

121.1117 降低可燃性措施

(a)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 、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 除了按照CCAR 121.647的规定外,除非满足CCAR 26.33要求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经向局方证明该机型的机队平均可燃性水平满足CCAR26.33的要求,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下列飞机:

在2011年12月7日CCAR26部生效实施前已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且在四年后提出标准适航证或出口适航批准申请的新生产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包括每种机型的客运和货运型),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1) 型号合格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2) 最大商载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c) 除了本条款(i)的规定外,在本条款(d)段规定的日期之后,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营本条款所适用的飞机,除非满足c(1),c(2)段的要求

(1) 若CCAR 26.33,26.35,26.37有要求,获得局方批准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或减轻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必须按要求在本条款(d)段规定的时限内安装。

(2) 除了按照CCAR 121.647的规定外,根据适用情况,降低可燃性措施(FRM)、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或减轻可燃性影响的措施(FIMM)必须是可操作的。

(d) 除局方另行批准外,(c)段要求的安装必须在下述规定的日期之前完成:

(1) 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款c(1)段规定的机队中百分之五十的飞机必须在2020年12月7日之前(含)完成改装。

(2) 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条款c(1)段规定的机队中百分之百的飞机必须在2023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3) 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相关适用机型仅有一架飞机时,则该架飞机必须在2020年12月7日之前完成改装。

(e) 除了按照CCAR 121.647的规定外,除非满足下述条件,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实施相关航空器的运行:

(1) 在本条款(d)段规定的日期之前安装了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的飞机,其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

(2) 解除或拆除已安装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减轻点燃影响措施(IMM)的飞机,除非其被满足本条款(c)段的其它措施替代。

(f)对于已依据本条款(c)段进行改装并且其适航性限制文件已按照CCAR 26.33,26.35,26.37得到局方批准的飞机,在其投入运营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对其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并将适用的适航性限制纳入到其中。

(g) 在按照本条款(f)段要求完成维修方案的修订之后,在飞机完成改装并投入运行之前,如果改装所涉及的适航性限制要求是CCAR 25.981,26.33或26.37中规定的,则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对其维修方案进行修订并将该适航性限制要求纳入到其中。

(h) 本条款(f)(g)段规定的任何维修方案修订在生效前必须提交局方审查及批准。

(i) 本条款(c)段的要求不适用于全货机运行飞机,但(e)段的要求适用于全货机飞机。

(j) 在运营人对其受影响机队完成全部改装后,除经局方另行批准外,自2023年12月7日起,合格证持有人不得采用新引进的航空器投入运行,除非该飞机已按CCAR 26.33要求完成改装。

(k)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采用2023年12月7 日之后安装辅助燃油箱的飞机来实施运行,除非该飞机的油箱已按2011年12月7日生效的CCAR 25.981获得局方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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