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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动物法律地位合理性
作者:鲍佳慧
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4期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再次引发学者对于“动物权利论”的反思。笔者先就动物的法律性质和有关动物法律地位的学说进行梳理,而后以此为基础对动物有无法律权利进行学理分析,反驳了动物权利论的观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提倡人类可以随意对待动物,而是建议从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对动物进行保护。
关键词:动物法律性质;动物法律地位学说;动物权利
自古以来,学者对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尤其对人与动物关系问题的研究从来没有中断过。近现代以来,工业化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类活动空间不断拓展,与动物的联系更加紧密、矛盾也更加突出——许多人将宠物作为自己的“情感伴侣”,许多人沉迷于品尝野生动物的鲜美,还有许多人热衷于体验动物皮毛带来的温暖与虚荣心的满足……2019年末爆发的新冠疫情、“长江白鲟没能‘挺近2020’”的新闻等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保护野生动物问题的反思,有的学者开始重新考虑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等激进的保护思想的合理性。[1]当前学界提出了可概括为提倡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权利的理论和动物作为特殊物应被特殊保护的理论。 一、动物的法律性质概述
我国相关立法没有对“动物”的概念进行界定,但一般而言,动物系相对于植物的另一大类生物,这类生物多可自行摄食有机物以维生,有神经、感觉,并具运动能力。动物与人类都是整个生态坏境的组成部分,在生态环境中与人类是平等的,但由于人类由于通过劳动学会了改造自然,在自然界中占据了强势地位,深刻地影响着自然发展,作为其社会规范的法律也与动物存在着必然联系,避免不了在法律中对动物的性质和地位进行界定。
于人类而言,不同动物的价值具有差异性。从认识论上说,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是表示客体的属性和功能与主体需要间的一种效用、效益或效应关系的哲学范畴。随着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人们越发意识到自己与动物在自然界中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人类开始反思和检讨,为了维持生态平衡、保证代际公平,应当对动物进行可持续合理利用,而不是不计后果、毫无节制的掠夺式利用。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生态价值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而动物具有什么价值是人类根据自身需要赋予的,体现了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益关系。除了生态价值,动物还具有经济、科学、美学、精神等价值,因为不是所有动物都拥有全部价值,所以按照动物对人类不同价值和用途进行分类是具有可行性的。针对人们对动物不同价值的应用,可以对不同用途的动物进行分类,譬如强调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和强调经济价值的畜禽、实验动物。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按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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