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
(十一) 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 在无防护栏或1.0m一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2. 3. 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 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 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 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 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十二)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1.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 2. 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3. 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4. 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5. 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6. 被吊物捆绑处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7. 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8. 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9. 越钩或斜拉;
10. 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第十九条 模板作业
(一) 模板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和固定。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严禁升降或移动吊钩。 模板安装处距地面或水面的高度超过2m(二) 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施工平台。 第二十条 混凝土工程
(一) 维修、保养或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检修或清理搅拌滚筒必须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悬挂“严禁合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 )二( 专人看守。
第二十一条 电焊、气焊施工
(一) 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 吊运。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二) ( 电焊、气焊人员应戴面罩和护目镜及电焊手套,穿橡胶绝缘靴。(三)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四) 10m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点(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品。 (五) 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功能。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电缆芯线 严禁外露。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 六(电压不得超过12V。
(七) 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电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用电
(一) )的JGJ4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有关规定。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二)
线。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 三( 处理。 (四) 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遇有临时停电、 五()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 六) 电箱。.
(七) 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的大于0.1s,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二十三条 起重吊装
(一) 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 质证明。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吊装前必须对其 (二) 进行检查。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 (三布置吊点。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度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四) 陆用起重机在驳船上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同时,对起重机的吊重、作业半径做出规定。起重机、吊臂及吊钩必须设置封固装置。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
(一) 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二 定。 级或雷电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6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三) 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四) (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五)
效措施。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六 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超过3.2m侧挂立网封闭。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七) 凡使用移动式直梯或从事临时性高处作业时,梯子使用前应认真检查,梯子底部应包防滑 橡皮,工作时应一人工作,一人站在下面扶好梯子,严禁二人同时在梯子上面工作。. (八) 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规定;安全网的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安装完毕后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措施;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作业面与水平网之间的高差不超过3.0m。 第二十五条 水上抛石施工
(一) 挖掘机、装载机等陆域施工机械临时安放在驳船上进行抛石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船舶稳性和结构强度验算结果,并应确定驳船装载量和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的作业条件。
(二) 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作业完毕或船舶在拖航过程中,应对挖掘机、装载机等进行封固,并将铲斗收回、平放、) (三封固于甲板上。
(四) 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块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 人员。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 (五 站人。 夜间抛石应设置足够的照明灯具,及时清理甲板上的散石,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六) ( 开体或开底驳装载块石不得偏载或超载。)(七 开体或开底驳抛石应控制船位和抛石速度。)(八
在软土地基上抛石时,施工顺序、抛填速率和间隔时间应符合设计规定。)(九
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十 (责人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 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
(一) 运输船舶靠泊铺排船应事先取得联系,待铺排船放松靠泊侧锚缆后方可靠泊。
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二() 不得站人。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 )三(
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据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 (四) 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
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 (五)
充砂袋或砂枕沉放前,应检查沉放架的制动装置。电器设备应设专人操控。 ) (六水上抛放充砂袋或砂枕时,船上的活动物件应固定,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船舶舷边。 (七)
充砂泵或高压水泵的吸头应采用支架、滑车和绳索吊设。)八 升降吸头不得直接提拽泵体电缆。 (第二十七条 潜水作业
(一) 潜水作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潜水员管理的规定。
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 (二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水深超过30m三) 应备有减压舱等设备。 (当施工水域的水温在5)(四 度以下,流速大于1.0m/s或具有噬人海生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等时,在无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潜水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五) 潜水最大安全深度和减压方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产业潜水最大安全深度》(GB12552)、《空气潜水减压技术要求》(GB12521)和《甲板减压舱》(GB/T16560)的有关规定。 (六) 潜水员下水作业前,应熟悉现场的水文、气象、水质和地质等情况,掌握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船舶的锚缆布设及移动范围等情况,并制定安全处置方案。 (七) 潜水作业时,潜水作业船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第二十八条 软基处理
(一) 软基处理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平整,3m范围内的高差不宜大于20cm。地基承载力较差地段应采取防止施工设备沉陷或倾覆的措施。
(二) 排水板打设机械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5倍机身高度,当无法达到2.5倍机身高度要求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
(三) 排水板打设机在斜坡上行走时,斜坡坡度不得大于设备的许可倾角。打设机不得在斜坡上 回转。.
(四) 打设排水板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套管的下沉情况,当发现下沉速度突然减缓、套管发生过量(五) 打设机械不得停放在潮汐、河水可能侵袭或雨季易于积水的地方。 第四章 船舶检查及安全操作 第二十九条 一般规定
(一)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航行应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三) (施工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 (四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五) 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六) 出航前,施工单位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七) 海上作业期间,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近及起重物下停留,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航行或
弯曲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沉管。
风浪大时,无特殊情况,禁止进行高空及舷外作业。
(八) 海上定点作业期间,应白天悬挂作业标志,夜间开启锚泊灯,并加强值班,注意嘹望观察,按规定时间测船位,防止走锚、碰撞等事故发生。
(九) 海上作业期间,要确保岸船间、船舶问及船上指挥员和值班驾驶员间的通讯联络畅通,多船作业时,应设指挥船。
(十) 船靠码头时,应检查舷梯、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不准从船舷处递送,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海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情况下, )十一(
禁止出海作业,正在海上作业的船舶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十二) 海上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遇紧急情况时,须听从船上指挥人员的命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保护好仪器设备、样品和资料。
(十三) 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十四) 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十五) 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十六) 抛锚过程中,施工船舶的锚机操作者应锚艇和本船移动的速度以及锚缆的松紧程度放缆绳,不得突然刹车。
(十七) 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空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十八) 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 3. 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4. 舷外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工作脚手架或吊篮。
(十九) 交通工作船上严禁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有毒物品,航行中不得站、坐在无安全护栏的舷边,交通船只载人不得超过9人。 (二十) 驳船装载不得超宽、超载或偏载。 (二十一) 起重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人员应熟悉吊装方案,起重船应指导驳船选择锚位和系缆位置。 吊装结束后,起重船应退离安装位置,并对起重吊钩进行封钩。 2. (二十二) 铺排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泊时,铺排的滑板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放至适宜的位置。 2. 设有滑板的侧舷严禁靠泊船舶。 3. 拖航时,滑板应拉起并与船体锁定 第五章 特殊条件下施工
第三十条 潮湿多雨季节必须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电气开关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办公、住宿或工作间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采用煤炭炉取暖必须具有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冬季施工时,冻结的氧气瓶、乙炔瓶、阀门、胶管等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或开水加热。
第三十三条 发布热带气旋警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防台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防台指挥系统必须实施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并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和查阅有关台风信息,跟踪掌握热带气旋动向。
(二) 陆域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必须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转移。
临时发电机组、值班专车和必要的救护设备等必须提前到位。抢险队伍和医务人员必须处 三()于戒备状态。
(四) 工种船舶要提前到指定地点避风。
第三十四条 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禁随意拆验。
第三十五条 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预报及台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 第三十六条 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向,及时向施工现场、个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
船舶雾航必须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 第三十七条.
规定执行。停航通告发布后,必须停止航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必须满足无掩护水域的工况条件。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细则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实施细则,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经费的提取和有效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要有合理的总平面布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入口处、作业船只定位船锚定后的涉航范围、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四条 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要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临建布置整齐,在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造围墙,四周安全标语醒目。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石油及其制品、有毒液体物质、包装有害物质、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海上作业应当遵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现场作业区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废弃物、有毒物、现场作业区应设有质、有害物质要按环境保护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回收。施工基地(含码头,引桥).
足够的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并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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