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聘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有效资格材料复印件,作为建立个人档案所用。
(四)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聘用人员按个人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未参加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聘用人员待遇
第六条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方法:
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失业金+月绩效工资=每月工资总额。 (二)聘用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应学历,按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同的岗位工资。
(三)聘用人员每工作年限满一年,按以下标准提高基本工资待遇:
执业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护士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药师、药士、药师协理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会计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有较高资格或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医疗、护理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待遇等由双方商定履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专长的资格证书。
(四)聘用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在试用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并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并报院办核准。 第四章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七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院方和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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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社保局规定执行,人部分由医院代为扣缴,医院承担部分由医院交社保局。缴费时限按昭阳区社保局规定办理。已在昭阳区以外社保机构购买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对在昭阳区社保机构购买有养老保险金或还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计发现金给本人。
第八条聘用人员拒绝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医院不予聘用。聘用人员按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否则不予聘用。 第五章劳动合同解除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根据医院的工作要求,服从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医院不予聘用,已聘用的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规范。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范等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聘者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现在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XX医院与聘用人员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各种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实情由XX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XX市XX医院。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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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XX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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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XX县XX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岗位
院聘人员是指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院聘人员主要从事临床医疗护理财务等专业技术和技术工人工作。 二、聘用条件
院聘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18—35岁。
2、应聘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医疗组专科及以上文凭)或有关职务职称。
3、遵纪守法,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热爱XX县XX医院,爱岗敬业,经医院体检合格,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执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聘用办法
1、医院办公室公布招聘信息。
2、应聘人员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招聘领导小组审核。 3、医院组织相关人员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择优选拔。
4、招聘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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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聘用手续。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5、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四、劳动合同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二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2、劳动合同书(协议)一式三份,应聘人员、工会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工资数额、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协商的条款等。 3、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4、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院聘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5、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2)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无证者五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自行解聘;
(5)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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