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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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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疫情处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疫情的诊断、报告、处置、封锁、扑杀方法、无害化处理、消毒和人员防护等技术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27982-2011 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

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农医发〔2007〕16号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16号 3 疫情诊断

3.1 临床诊断指标

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3.2 病理诊断指标

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3.3 实验室检测

按《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GB/T 27982-2011)规定执行。 3.4 结果判定 3.4.1 疑似小反刍兽疫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 3.4.2 确诊小反刍兽疫

符合小反刍兽疫疑似病例指标,且病原学或血清学(免疫动物除外)检测呈阳性。 4 疫情报告

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5 疫情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处置

按《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5.2 确诊疫情的处置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5.2.2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处理

按《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6 封锁

6.1 发布封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并对疫区实施封锁。

6.2 实施封锁

具体内容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6号)中的规定执行。 6.3 解除封锁

最后1头患病动物死亡或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处理后21天内不再出现新的病例,进行终末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现场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每位审验人员必须按照由外围到疫点顺序组织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 7 扑杀方法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使用电击方式进行无血扑杀,将动物尸体用密闭车运往无害化处理地点予以销毁。 8 无害化处理

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规定执行。 9 消毒

按《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6号)规定执行。 10 人员防护

诊断、采样、扑杀、运输、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时需穿连体医用防护服(一次性使用)、戴全面罩(3Mtm 6800全面罩)+N95 或 3Mtm 2091P100颗粒滤料以上防护等级滤棉、橡胶手套、穿防水耐磨靴套或长筒水鞋。

疫区内进行疫源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免疫和消毒的工作人员,进入感染或可能感染场时需穿连体医用防护服(一次性使用)、戴N95口罩(3Mtm 1860 N95 或 3Mtm 8210 N95口罩)、眼罩(3Mtm 16645防雾眼罩或3Mtm 344AF防雾眼罩)、橡胶手套、穿防水耐磨靴套或长筒水鞋。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2] 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指导方案 农办医〔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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