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机关事业
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8]11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05.02 【实施日期】2018.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
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11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闽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05〕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制度,提升工勤人员职业素质,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 / 2
1.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闽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
2.上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 二、培训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岗位)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论是否参加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升级考核(以下简称“升级考核”),均应完成岗位继续教育培训42学时;未定级的人员应完成24学时。除完成上述规定学时外,所有人员均应参加网上测试。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升级考核、评审、聘任、续聘的重要依据。凡未按规定完成年度岗位继续教育的人员,不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岗位(职务)升级考核、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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