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保证热用户的供热质量,乙方建筑物内采暖系统设计参数应与甲方的设计参数保持一致。否则,由此导致的供热质量不达标,由甲方负责对原设计进行整改和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准确的并网建筑面积,以避免出现设计误差(如主管网管径、换热站设备型号等),影响供热质量。如因乙方提供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并网面积不符,导致的供热质量问题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须于项目设计前与供热方签定《供热合同书》,严格按供热技术合同设计施工,并确保并网建筑物在九月三十日前竣工,以保证并网建筑物如期受热;九月三十日以后竣工的建筑物(或不能保证正常受热的建筑物),甲方不予供热。
4、开栓供热前,乙方须协助甲方与其开发建设的小区(或单体建筑物)的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一律视为未售出房屋,由乙方交纳全额热费。
5、乙方并网建筑物工程质保期内不予办理停热手续。
6、乙方应在开栓供热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试水申请,并交纳第一个采暖期的全部热费后,方可进行试水。第一次为免费试水,第二次及以后将按实际发生情况计收费用,否则甲方将不予开栓供热。
7、未售房屋的取暖费或热能损耗补偿费乙方须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供暖设施的管理、维护及维修由乙方负责。
8、有关供热缴费时间、供热起止时间及供热质量等问题以甲方与房屋业主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为准。
9、双方附加约定:
①乙方并网建筑物面积或户数若有变更,按实际多退少补费用;
②锁闭阀是按1寸每户两只计算的,若有变更,按实际多退少补费用; ③乙方提供的换热站房屋应在该并网建筑物开栓供热前一个月前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安装、调试设备;
④乙方提供的换热站最大补水量须达到30t/h。
5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因乙方规划发生变化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室内供暖设施内在缺陷或安装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热操作不当造成的用户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东宁县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叙述本次热源、供热主管网建设施工事宜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2、本合同本条款以下无正文。
6
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合同
一、供热计量装置
1、供热计量装置须为供热主管部门确认的产品。
2、热用户系统设备配制包括:热能表、室内温控器、热电执行器、测温球阀、过滤器、数据采集器;
3、楼栋系统设备配置包括:中继器、区域管理器、电源箱GPRS模块。 二、工程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调试及维护,并与乙方采暖系统进行同步安装,以确保乙方工程进度。
(二)选购的供热计量装置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施工队伍须具备相关资质,并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三)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如期竣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四条有关约定造成的甲方施工工期延误除外)。
(四)施工范围:
1、负责每个单元用户系统设备配置安装。 2、负责楼栋系统设备配置安装。 四、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乙方须如实提供准确的建筑户数,若竣工的实际户数与乙方提供的户数不符,双方须按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若乙方不补交或未能及时补交差额,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开发建设的建筑物,室内、外采暖系统必须采用与甲方分户计量配套的供热平衡装置、压差调节装置等调节装置和设备(具体技术要求详见《供热技术合同》)。
(三)每个单元设配电箱一个,由声控灯取电敷线安装。
7
(四)乙方须为甲方施工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 1、乙方须协助甲方进行室内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
2、乙方须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材料存放场地并就近提供施工电源,电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须保证楼道内供热计量装置的安装有足够空间(详见《供热技术合同》)。 4、若因乙方原因,延误工程进度所导致的延期供热等事宜及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有义务协调现场对供热计量设施进行看管,避免丢失或损坏。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否则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东宁县人民法院裁决。
七、其它约定
1、合同各项条款的标题仅为叙述本次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事宜方便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实质。 2、本合同本条款以下无正文。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