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
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6]7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4 【实施日期】2016.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桂政办发〔2016〕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4日
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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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自治区纪委机关和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南宁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 2 / 3
通达的市县,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第五条 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自治区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统筹使用本单位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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