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辞退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辞退公务员,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 第二,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第三,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的待遇,即可以享受待业保险。 公务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以辞退。
第十五章 退 休
国家公务员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年龄和工龄,或因丧失工作能力而根据国家规定办理手续,离开工作岗位,并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建立退休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遵循人的生理发展规律,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措施。
(二)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既是对公务员实行老有所养权利的保障,又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督促。 (三)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是避免出现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实现新老交替正常化的重要措施。
(四)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能更好地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 退休公务员的待遇 (一)政治待遇
(二)养老保险金待遇 (三)其它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对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性质: (一)权利保障性 (二)事后监督性 (四)程序性
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意义:
(一)公务员申诉控告的直接意义在于,当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能够依法要求纠正并得到补偿。所以申诉控告制度是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 (二)申诉控告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申诉控告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惩处公务员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及时纠正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错误。
(四)申诉控告制度对其他公务员制度的实行起着重要的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十七章 公务员管理机构
我国现行公务员管理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设置的综合管理机构,一类是政府各部门设置的部门执行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担负对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的职能,具有决策、协调、监督等功能。
部门执行机构担负具体执行对公务员直接管理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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