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罚款的碎片化及其整合——以《著作权法》、《专
利法》修正为背景
陈太清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20(000)001
【摘要】行政罚款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运用频仍.目前,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呈现出浓烈的碎片化色彩.这种碎片化处理的正当性略显不足,掣肘了行政保护的整体效能.随着知识产权法相继进入修法日程,逸脱知识产权领域樊篱、整合行政罚款规范,迎来了历史契机.基于知识产权的公权化趋势及我国法治生态,行政罚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应无差别地适用于一般违法行为和特定侵权行为;为维系行政与民事既有分工,行政罚款对侵权行为的谦抑适用,不宜通过简单附加“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要件或“提出请求”的前置程序来实现,而应借助对公益损害的典型描述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表达;鉴于公共利益的抽象性及经济社会发展变迁性,罚款额度宜选择以非法经营额为基数的倍率式罚款为主的一体化配置,同时将违法所得额在特殊情况下作为罚款限额之例外. 【总页数】17页(41-57)
【关键词】知识产权; 行政罚款; 适用范围; 构成要件; 配置方式 【作者】陈太清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字体的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保护之我见浅谈利用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字体的必要性 [J], 宁小军; 吴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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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Trips协议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的几个问题 [J], 须建楚; 张晓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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