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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认识
概念
行政: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 复:重新、再次 议:议决,审议并决定 特点 裁决纠纷
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具有较强的程序性 优势
对当事人而言,比较经济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而言,获得了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又一次机会,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法院而言,减轻诉讼负担 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复议后可以诉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7条);(修法后第44条)。
1990年国务院发布实施《行政复议条例》。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 2007年国务院公布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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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只是对复议法的第30条进行了修正,将“征用”改为“征收”,其余内容并未有所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
从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发现了具体制度上存在的问题,2007年推出实施条例目的在于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性性。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法》第3、7、9、14、15、18、20、23、28、29、30、33、37条进行了解释。
实施条例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完善了行政复议申请制度、细化了行政复议受理方式、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与程序、专章规定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新行诉法第44条,第45条:两个月的复议期限,然后在15日内起诉;逾两个月的期不作决定的, 逾期之日起15日内起诉。
问题: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既然在程序上有这种连接性,那么,两者究竟有何相同或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之处 行政——都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 范围——受理案件的范围也大体相当 程序——都具有相当的程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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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受理机关不同
可否一并针对抽象行为不同,但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基本一致 裁决权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3)
新行政诉讼法对复议制度的影响
第26条 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无论何种情形,复议机关都要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行政应诉案件大幅增加
一组数字:以山东省为例,2第一章5年办理行政应诉案件13546件,比2第一章4年增加了5696件,同比增长72.6%。
出庭应诉工作压力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焦点
一段体验:“应诉人员既经历过一天内开7个庭的紧张节奏,也经历过5天内奔波于4个城市的紧张行程。”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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