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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如果行政复议机制能恪守法治原则、高效便捷地处理争议,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当事人自然会更多地选择它,而不再求助于更复杂的诉讼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4)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尝试
背景
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
对当前国家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 肯定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
确定“三化解”的基本要求,即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明确了以政府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
试点改革进程
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对“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作出了具体部署。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率先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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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再一次明确提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在贵阳市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有关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听取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并部署试点工作。
2008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 71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以下8个省、直辖市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北京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
2010年4个省自主加入试点:内蒙、湖北、重庆、福建。12个省共确定60个单位参加试点。
2014年复议委员会试点已经扩大到了21个省份。 试点改革主要内容 集中管辖权
改革后的相对集中管辖权,是将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权收归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以实现复议管辖权的有效集中与合理分配。
改革成效:
有利于畅通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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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复议资源的集中和整合 有利于复议队伍的建和稳定 典型代表:
浙江省新设行政复议局、浙江义乌成立行政复议局; 广东佛山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改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
建立复议委员会 改革成效:
有利于避免审而不决,决而不审的制度困境 有利于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非中立性的问题 有利于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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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模式、北京模式
哈尔滨模式:将法制机构的复议职能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所吸收。
复议案件按照事实情况的难易程度,在程序上以简易与一般形式进行分别处理,其中一般程序的运用占到多数。简易程序案件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一般程序案件则由复议委员会的案件议决会进行审议,但是复议决定依然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予以签发。
北京模式:普通类案件是由政府复议机关负责处理,但若遇到事实不清、法律适用存疑的重大、疑难类案件,则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并出具审理意见书,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参考建议,政府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处理依然占到多数。
与哈尔滨模式相比较,北京模式中的复议委员会在性质上更接近于一种咨询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行政复议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复议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上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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