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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改善
复议法规定了书面复议原则
例外:调查或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或三方同时到场、互相质证的“开庭审”。不含有“禁止单方面接触”的公正要求,因而很容易导致偏私。
利用听证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复议程序上的缺陷。 议决式审案也是程序再造。 典型代表:
集中于对书面审查以外的公开类审理方式,如听证与调解的广泛尝试。如浙江省相继出台了《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处理规则》、《浙江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实行)》等法律规范,积极地推进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强化行政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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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的程序改革则更为彻底和司法化。在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听证审查是原则,除简单类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外,其他均实行听证审理。自2第一章5年始,广东省便着手开始在各市推行行政复议庭建设,进行庭审直播。
第四章 行政复议法的修法方向
行政复议法修法展望 方向之一:重塑组织机构 建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局 强化复议委员会的咨询功能 强化复议队伍的建设 方向之二:集中案件管辖
一方面制度的设计可以解决人手与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集中管辖权可以使行政系统内部逐渐地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专门体系,这个专门体系专长于纠纷争议的有效解决。
相对集中行政复议管辖权在现阶段与现有法律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所以在复议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配套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日后制度发展的有效可行。
方向之三:改革审理程序
实践中,相对人在听证的过程中感受到了程序的公正,往往会选择息讼服判,这正是争议纠纷解决目标所期盼的,是复议法修改之重。
程序司法化是要求复议制度与诉讼制度般强化程序的作用,而不是完全的司法主义。因而,复议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坚持两个原则,即正当程序与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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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审理方式而已,建议取消“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法律要求,增加对外公开的审理方式,强化听证审理的优势作用。
审理程序的改革需要配套解决办案人力短缺的问题。
复议的功能定位在于解决纠纷,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还需突出其自身的便捷、效率的优势,避免复议与诉讼的同质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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