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租房会计核算主体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公租房会计核算主体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公租房会计核算主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公租房会计核算主体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租房会计核算主体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401递延收益
(1)本科目核算公租房会计核算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根据财政部《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50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资金总额=〔(该地区年度筹集套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各地区年度筹集套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系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总规模。
具体补助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补贴绝对额为准。 (2)本科目可按政府补助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共租赁住房主体收到或应收的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政
策性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租房会计核算主体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3、所有者权益类 ——4001实收资本
(1)本科目核算公共租赁住房主体接受江汉油田、油田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2)本科目可按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共租赁住房主体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实收资本总额。
4、损益类
——6001主营业务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公共租赁住房主体收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配套商铺租金等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业务收入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公共租赁住房主体确认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配套商铺租金,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401主营业务成本
(1)本科目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支出、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其他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后续费用化支出。
(2)本科目可按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业务发生时,应根据本月计提折旧额、支付的维修费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602管理费用
(1)本科目主要核算公共租赁住房主体行政后辅人员为组织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工会经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管理部门修理费、排污费等。
(2)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计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③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财务会计报告
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应当按下列规定编报公共租赁住房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二)公共租赁住房会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公共租赁住房会计核算主体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四)公共租赁住房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
整、报送及时。
(五)公共租赁住房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填报人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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