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第三次大作业
题目
结合十九大报告和所学内容,从形成、基本内容、意义、挑战等方面谈谈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理解。
要求
不少于1200字;内容要有阐释,不能只写答案要点。
统一是中国历史的主流。维护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精神,无论在国家顺利发展、兴旺发达的时期,还是在祖国面临危难、生死存亡的关头,都迸发出强大的力量,使任何征服或分裂中华民族的企图都不能得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一直致力于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为推进祖国实现完全统一大业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但是,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香港、澳门仍然分别在英国和葡萄牙的殖民统治之下,台湾则被国民党当局盘踞,祖国统一尚未完成。中国共产党人把实现国家的统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历史责任和奋斗目标,始终不懈地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是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科学构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1 毛泽东、周恩来争取用和平方式解放台湾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提出是从解决台湾问题开始的。台湾问题是国内战争的遗留问题,属于中国的内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台湾问题应由中国人自己解决。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党就开始有了和平解决台湾
问题的设想。
1953年7月,朝鲜停战协议达成。一方面,国际形势趋于和缓,美国的对华侵略、封锁、遏制政策遭到失败。在新的形势下,为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开始考虑和平解放台湾的可能性。1955年5月,周恩来在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提出,解决台湾问题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采取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1956年10月,毛泽东在会见原国民党中央通讯社记者曹聚仁时谈到,如果台湾与祖国大陆和平统一,一切可以照旧,台湾可以实行三民主义,可以和大陆通商。后来周恩来把这些思想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台湾必须统一。“四目”:一是台湾统一于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其他的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由蒋介石政府决定;二是所有军政及建设费用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政府拨付;三是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待条件成熟协商解决;四是双方互约不派人进行破坏对方团结之事。这些主张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在一个国家的框架下,分别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设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大义为重,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求实态度。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统一祖国的正确思路,是邓小平“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理论来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进而扩展到解决香港问题的过程中,邓小平集中了全党的智慧,逐步形成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
2 邓小平构想“一国两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际形势出现的新变化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在考虑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进而扩展到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过程中,邓小平逐步提出并形成了“一国两制”的战略构想。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提出阶段
1978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会见外宾时首次提出统一后台湾社会制度问题。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告了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提出“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初步表明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
第二阶段:形成阶段
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叶剑英委员长发表《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方针政策》的谈话,阐明了我们对台湾与祖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明确表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就叶剑英的上述讲话进一步指出,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在国家实现统一的大前提下,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这里,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概念。年9月,邓小平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阐明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邓小平对香港问题的全面阐述,表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已经成熟。
1984年5月,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写进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这一构想,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
第三阶段:法制化阶段
1982年9月以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在逐步实现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发展并走向法制化。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984年5月,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使用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提法。这样,“一国两制”就成为在实现祖国统一问题上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方针。1984年12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87年4月,中国和葡萄牙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宪法规定,设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现行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变。“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最终以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
(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指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其主要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1)一个中国;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2)两制并存;大陆地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香港、澳门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3)高度自治;依法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设置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的自治权。(4)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5)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6)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7)积极促进两岸“三通”和各项交流,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8)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9)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10)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
(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意义
1. 有利于尽早实现祖国统一和共同繁荣。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完整的坚定性,又体现了照顾历史实际和现实可能的灵活性,避免了武力统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实施,使香港和澳门问题得到了解决,顺利地按期回归祖国,实现了平稳过渡后的稳定和繁荣。同时,也为海峡两岸的统一提供了良好的例证、积累了经验,“离则两伤、合则两利”已成为海峡两岸人民的共识。
2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的新形式。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中没有论述,邓小平讲,“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新的思想,是前人未曾说过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仍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的地方行政区域,但它又享有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一国两制”创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结构新形式,突破了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内只允许存在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的观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原则性与策略性相结合的灵活性。
3.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科学构想创造性地把和平共处的原则用来处理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为一个国家处理内政提供了一个好范例。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