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
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9 【实施日期】2012.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两江新区、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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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批复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2]82号)精神,结合《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 支持发展现代物流。支持集成运输、仓储、装卸、信息为一体的综合性贸易物流发展、支持为大型产业基地和大型制造业企业配套的生产性物流、支持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以电子商务为导向的城市配送物流发展。对现代物流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改造、现代化设备购置、技术引进、配送网络建设及软件开发等支出给予补助。 2 / 3
(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网络安全认证平台建设、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基地建设、平台建设、设备购置、系统开发、人员培训等支出给予补助。
(三)支持信息服务。支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安全软件与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加工处理、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以及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对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软件开发及设备购置等支出给予补助。
申请国家综合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现代服务业试点项目原则上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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