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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外籍劳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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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工作证内容如附件六说明。

2. 工作证格式由社会劳动荣军部就业局统一印刷及发行。 第七条:工作证核发

1.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九条第三款第a点,有关规定雇主、越南合作伙伴或外国非政府组织之工作证核发申请文件,请依附件七说明执行。

2.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四条第2款第b、c点规定,司法证及体检表由审权机关核发,有效期间为180天(工作证核发申请函送呈为止)。

3.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九条第五款第a点规定,外籍劳工工作场所为外籍劳工全部上班时间均在某省、直辖市区域给越南雇主、合作伙伴或非政府组织从业的地方。 4.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九条第三款第b点规定,外籍劳工的工作证过期或失效,若需换服务公司且与原工作证的工作相同时,于30天内(从工作证过期或失效日起),须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4条第2款第c、d点规定之所需数据,另附原工作证(正本或复印件均可)。 工作证延期

1.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十条第二款第a点规定,对于以劳动合约方式工作之外籍劳工,工作证延期申请数据报括: a)雇主办理工作证延期申请文件如附件八说明。

b)企业于越南劳动所签订之劳动合约(以培训越南劳动代替外籍劳工于越南企业担任之工作位置)或依劳动部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执行越南劳动培训之证书。培训计划及各项目:每业务人数,培训期间、方式及地点,举行方法及培训成绩; c)劳动合约书(复印件); d)已核发之工作证;

2.对于在企业内业务调任之外籍员工,工作证延期申请文件包括:

a)对于越南地区已成立之外国分公司,工作证延期申请办理如附件八说明; b)外籍劳工于越南地区企业(原申请工作证的企业)继续从业之证明文件; c)已核发之工作证。

3.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十条第2款第b点规定,办理外籍劳工工作证延期申请数据报括:

a)越南合作伙伴公司办理工作证延期申请文件,如附件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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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越南方与外国方已签订之合约(复印件); c)已核发之工作证。 第九条:工作证重新核发

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十ㄧ条第2款第a点,有关规定外籍劳工之工作证重新核发申请文件,如附件九说明。 第十条:工作证使用方式

1.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13条第1款,有关规定工作证使用方式,执行如下:

外籍劳工负责保存仍有效之工作证。工作证过期或失效日起,于两天内,外籍劳工将此工作证交给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或非政府组织。

2.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13条第3款,有关规定外籍劳工赴越南从业事宜提报作业,执行如下:

若外籍劳工至越南中央直辖市短暂从业连续10天以上或1年累计天数达30天,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或非政府组织,需以书面将外籍劳工之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已核发之工作证号、工作起日及期限、担任工作及工作地点向当地社会劳动荣军厅提报,提报文件如附件十说明。

第11条:外籍劳工为外交机关、大使馆、联政府国际组织代表人之夫人(丈夫);赴越南地区的企业、机关、组织实习之大学生:

1.对于享有免除、领事之权利等其夫人(丈夫)指派至越南企业、组织任职者,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20条第1款规定,如下执行:

a)若越南与有关国家协商时,对于越南从业的外交机关、大使馆及联政府国际组织代表人之夫人(丈夫)并不规定给其免办理工作证申请手续时,即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4条第2款第c、d点提供劳动应征数据,并检附外交部所答应外交机关、外国大使馆及联政府国际组织代表人,关于同意外籍劳工于越南从业(复印件),并将正本做对照根据。 b)工作证期限不得超过其外国夫人(丈夫)留居之期间,且不得超过36个月。 c)工作证核发程序应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9条第5款执行。

d)对于已取得工作证之外籍劳工,目前却不属于越南从业,国家外交部将书面通知原核发此工作证的社会劳动荣军厅,以收回工作证。

2.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20条第1款,有关规定赴越南地区的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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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实习任务之学生、大学生,补充说明如下:于越南地区成立的企业,机关、组织若有外国实习学生、大学生,开始实习7天前(开始上班日起算),企业,机关、组织需依附件十一说明提报实习学生、大学生之名册。

第三章 执行组织

第十二条: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之责任

1.指导各地有关机关依本地工作之外国人招聘及管理规定,办理法律宣传及通知、进行检查、查核、违规处理作业。

2.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6a条第4款,有关指导本地的社会劳动荣军厅及有关各机关、组织给外国承揽商介绍、供应越籍劳工。

3.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6a条第4款,有关审核、允许外国承揽商以外籍劳工代任招聘不到越籍劳工的工作位置。 第十三条:社会劳动荣军厅之责任

1.给本地各企业、组织、业主、承揽商及劳工宣传及通知越南劳动法规。

2.工作证申请函接件及工作证依法规核发、展延有效期限、重发给外籍劳工。工作证核发申请、展延、重发数据接件时,需明确记录、将收据交给雇主或越南合作伙伴企业、外国非政府代表。收据需填写接件日期(年月日)、文件有何数据、回复时间。核发工作证、工作证展延期限、重发之资料需保存。

3.依中央直辖市、省人委会主席之指导举办介绍、供应劳工给外国承揽商。

4.对于外籍劳工招聘及管理作业,进行指导、检查、查核本地企业、机关、组织、投资案、外国承揽商对其依规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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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月5日前,社会劳动荣军厅依附件十二将工作证新核发、展延期限、重发工作证之外籍劳工名册寄送给本地出入境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劳动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外国非政府组织之责任。 1.依越南劳动及有关法规落实执行。

2.通过社会劳动荣军厅就业介绍中心招聘劳工请依附件十三执行。 3.在于越南地区从业之工作证申请、展延期限、重发之手续办理。

4.依法规将已与外籍劳工签订之劳动合约落实执行;将劳动合约书(复印件)向已核发此工作证的机关送呈。

5.于越南地区工作的外国人应征登记之数据管理,并于外籍劳工在越南地区从业期间,经常将其有关资料补充、整理。 6.管理外国人在企业、组织从业

7.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12条,有关规定工作证过期或失效者,过期或失效之15天内,劳动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外国非政府组织需向原核发工作证之社会劳动荣军厅书面提报并附上过期或失效的工作证,若不附上必说明原因。

8.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免工作证之外籍劳工,将其名册(如附件十一说明)以及相关数据(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向从业地区社会劳动荣军厅提报。

9.依法规支付工作证核发、展延期限、重发手续费用。

10.每年12月15日前,劳动雇主需向本地社会劳动荣军厅登记后一年外籍劳工应征及录用之需求(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十九条第七款,有关规定每工作位置的劳工人数、专业程度、经验、薪资、上班时间),如附件十四说明。外籍劳工应征及录用之需求变更时,自劳动雇主向本地社会劳动荣军厅提送外籍劳工应征需求日起,于30天(以上)内,劳动雇主需将其变更数据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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