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条:外籍劳工之责任
1.研究由劳动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外国非政府组织代表单位提供之越南法规,并依越南外籍劳工应征及录用法规准备所需数据且依法规落实执行。
2.依法规呈递劳动应征登记资料、准备工作证申请核发、展延期限、重发手续所需资料。取得工作证后,外籍劳工与劳动雇主须按照越南劳动法规进行签订劳动合约书。 第16条:定期提报
1.劳动业主依第34/2008/N?-CP号法令之修订、补充版第6a条第六款规定,于每季第一月5日前负责向社会劳动荣军厅提报上季外籍劳工招聘及管理,如附件十六说明执行。
2.社会劳动荣军厅负责每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劳动荣军部(就业局)定期提报,有关劳动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外国非政府组织之外籍劳工应征及录用需求(如附件十七说明);执行每半年定期提报,即每年7月及1月15日前均向社会劳动荣军部(越南局)将各企业、组织工作及当地外国承揽商之外籍劳工情况提报,如附件18说明执行。
3. 劳动雇主、越南合作伙伴公司、外国非政府组织负责每半年提报,即每年7月及1月15日前向当地社会劳动荣军厅将外籍劳动力使用情况提报(依附件十九说明)。若国家管理机关突击要求提报外籍劳动力使用情况亦依规遵行。 第17条:生效时间 1.本通函于2011/12/18生效
2.本通函替社会劳动荣军部于2008/03/25第08/2008/TT-BL?TBXH号之通函,有关指导执行政府2008/03/25第34/2008/N?-CP号之法令(有关规定外籍劳工招聘及管理作业) 执行若疑问,请向社会劳动荣军部反映以实时指导、补充。 收文单位: 党中央委员会。 - 政府总理、各副总理。 - 政府各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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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部长
次长
- 党中央办事处及党各部门。 - 国会办事处。 - 国家主席办事处。 - 国会委员会及民族委员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国家审计 - 各团体中央机关
- 人民委员会、省人委会、中央直辖市。 -省社会劳动荣军厅、中央直辖市、公报。 - 司法局。
- 政府电子政务门户。 - 社会劳动荣军部网站。
-社会劳动荣军部:部长、各次长及有关各单位。-存档 (30份)
阮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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