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评审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再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人事管理权限上报。
(三)部门审查。
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附件7)并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送同级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无主管部门单位和非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并在同级人力社保网上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
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事业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对审查和公示无异议者,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相应评委会挂靠部门。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呈报工作,并按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经审查和公示无异议后,分别在《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签章,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挂靠部门。
(四)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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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挂靠部门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和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并做好登记。不符合资格条件、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评委会挂靠部门不予受理;材料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备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在限定时间内未补充的(未经公示的材料不得补报)视为放弃申报。
评委会挂靠部门须将申报人员名册汇总后送同级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申报高级人员名册送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查,申报中级人员名册送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查。申报人员名册未经资格审查部门核准签章,各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五)评委会评审。
各级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在评委会评审前,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评”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组织专业答辩或专业考试,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评审终止,评审终止后,由评委会挂靠部门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作为查证处理证据的材料除外):
1﹒在评委会评审前,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2﹒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的。 (七)评审结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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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在评审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资格审查部门报送《评审情况报告》、《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决情况表》(附件11)、《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附件12)。
评审通过高级资格的人员名单同时在“重庆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网”和评委会挂靠部门公众信息网公示;中级人员名单由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或评委会挂靠部门在公众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公示无异议或查无实据的,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将代拟的任职资格通知,分别报同级资格审查部门核准印发。属委托评审的,由评委会挂靠部门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
任职资格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呈报单位须将评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评委会挂靠部门应完善《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盖章手续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机构领取申报评审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如有遗失,责任自负。《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表》1份须存入申报人档案、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
(八)复审。
有下列情形的,申报人可以申请复审: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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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材料存在明显误判的。
申请复审者须在评审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超出时间的不予受理)提交书面复审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审核同意,送评委会挂靠部门组织复审。复审通过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四、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
申报人要认真履行“诚信承诺”,一个年度内通过正常申报渠道(不含各种“绿色通道”评定)只能申报一次专业技术资格,且不得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不讲诚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有以下情形的,尚未通过评审的,终止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已办职称证书,记入“失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获奖或成果证明材料造假的; 2﹒论文论著抄袭、剽窃的; 3﹒业绩材料严重造假的; 4﹒弄虚作假挂靠其他单位申报的; 5﹒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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