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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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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等级,

等级优先;相同等级,电网优先”的原则统计报告, 且只统计一次。 3.6.2

一次事故中既构成人身伤亡事故条件,也构成电网(设备)事故条件时,人身伤亡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各统计一次。

3.7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7.1 涉及多行政区域的一个电网事故,事故等级不同的按高等级统计;事故等级相同的统计为管辖这些行政区域的上级单位的电网事故。 3.7.2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构成

事故时,统计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统计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3.7.3 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单位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一次。

【释义】一条线路由两个以上单位负责运行管理,该线路跳闸后,若一方提供了故障录波图(或故障测距仪记录,下同),计算出的故障点在对方,而对方未能提供故障录波图时,双方经现场检查虽未发现故障点,则未录波的一方统计一次事故。

3.7.4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机构应统计为一次事故。 4 事故即时报告

4.1 公司系统各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2 各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资产关系) (1)发生五级以上事故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省市电力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的同时,还应报告区域分部; (2)

发生六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逐级上报至网省电力公司或国家电网公司 直属公司;

(3)发生七级事件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上报至上级单位。 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3 即时报告可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上报。五级以上的即时报告事故均应在24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简况应不少于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电网停电影响、设备损坏、应用系统故障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 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5.2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各级调度机构应发布开启或者关停发电机组、调整发电机组有功和无功功率、调整电网运行方式、调整供电调度计划等电力调度命令。 事故可能导致电力

系统稳定破坏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各级调度机构应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5.3 事故造成电网大面积停电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尽快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

5.4 恢复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应当优先保证重要厂用(站用)电源、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的恢复,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5.5 公司系统事故发生后,应将事故信息及其应急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给各级应急指挥机构。 6 事故调查 6.1 调查组织

6.1.1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事故等级的不同,分别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调查组的上级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派员督查。 6.1.2

三级以上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五、六级信息系统事件由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授权的区 域分部、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组织调查。 6.1.3

四、五级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七级信息系统事件由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 属公司)或其授权的单位组织调查,国家电网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 有关单位调查。

6.1.4 六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地市级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 或事件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5

七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上级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组织、派员参加或授权有关单位调查。 6.1.6

八级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的安监部门或指定专业部门组织调查。(二类障碍)

6.1.7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安监、生产(生技、基建、营销、农电等)、监察、人力资源(社保)、工会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安监人员填写。

6.1.8 其他事故调查组由相应调查组织单位的领导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按事故的不同等级和性质,安监、调度、生技、基建、营销、农电、信息、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调查组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供电单位参加。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由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也可由资产所有单位组织调查。性质严重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设备

事故,上级管理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 查或组织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织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填写。 6.2 调查程序

6.2.1 保护事故现场

6.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6.2.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6.2.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单位有关领导

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释义】本条中“事件现场简图”是指:事件现场示意图,电气和热力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臵图等,并标明尺寸。 6.2.2 收集原始资料

6.2.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还包括:有关运行、操作、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系统配置和日志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6.2.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6.2.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6.2.2.4 事故调查组要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6.2.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2.3 调查事故情况

6.2.3.1 人身伤亡事故应: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特殊工种持证情况和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6.2.3.2 电网、设备事故应:

(1)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讯、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以及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5)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6.2.3.3 信息事件应:

(1)查明事故发生前系统的运行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3)调查系统和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维护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查明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影响时间、影响范围、影响严重程度。

6.2.3.4 事故调查还应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各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

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6.2.4 分析原因责任

6.2.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6.2.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失职、渎职;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6.2.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6.2.4.4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 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原规程只界定了人身伤亡)此处扩大到所有事故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租赁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 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

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 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释义】资质审查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是否齐全;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以及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资质审查与具体工程管理的要点)

b) 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 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6.2.4.5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同原3.3.4.4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或决策不当。

6.2.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6.2.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6.2.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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