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发生的;
(2)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或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6.2.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系统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6.3 事故调查报告
6.3.1 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的事故调查,调查完成后,有关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6.3.2 事故调查报告书
6.3.2.1 下列事件应由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表2); (2)五级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3); (3)五级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4); (4)六级以上信息系统事件填写《信息系统事件调查报告书》(表5);
(5)其他由国家电网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6.3.2.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送。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单位同意可延至60天。
6.3.2.3 上级单位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 6.3.2.4 符合6.3.2.1条所列事件(重伤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6.3.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视频)、操作记录、配置文件、日志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7 统计报告(表)
7.1 事故快报与月度报告(报表)
7.1.1 地市级单位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地市级单位。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下属和管理的所有单位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本月事故快报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2 事故快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死亡和重伤人数;
(2)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次数; (3)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
(4)七级以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电网停电影响以及系统和网络故障的初步情况;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7.1.3 所有事故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6); (2)《电网事故报告》(表7); (3)《设备事故报告》(表8); (4)《信息事件报告》(表9); (5)《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表12、表12)。
7.1.4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各统计单位应按一次事故填报所有人身伤亡,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 电网、设备、信息事故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7.1.5 县级单位应于次月4日前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月7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将事故报告、月综合报表报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报国家电网公司,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1.6 符合6.3.2.1条的事件,事故发生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7.1.7 非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公司发生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联的事故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单位应将其与本单位事故同等对待,并与本单位事故报告、月报一并上报。
7.1.8 设备正式移交生产前发生的事故列入基建范畴统计。
7.1.9 由政府有关部门或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
7.2 季度报告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地市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地市级单位和网省电力公司直管的县级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所有县级单位的年内安全记录、连续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7.3 年度报表 县级单位于次年1月1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报送地市级单位,地市级单位于次年1月20日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报送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___年度事故综合分析表》(表13、表14)、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表10、表11、表12)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市)电力公司还应报区域分部。
7.4 填报及审批
7.4.1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地市级单位、县级单位等为填报单位。 涉及一个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该电网运行管理单位作为填报单位;
涉及两个以上电网运行管理单位的电网事故,其上一级管理单位为填报单位。
7.4.2 网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地市级单位、直属县级单位 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地市级单位为其下属和管理的县级单位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8 安全记录
8.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人身伤亡6级,其余事故7级是一个底线) 8.2
发生六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断事故有责单位的安全记录。 8.3
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8.4
除下述免责条款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发生七级以上电网、设备、信息事故均中断事故发 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释义】事故发生单位指运行管理单位和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单位。
8.4.1 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电网、设备和信息事故。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件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8.4.2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8.4.3 示范试验项目以及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8.4.4 直流输电系统单极闭锁。
8.4.5 新投产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设备事故和六、七级电网事件。 8.4.6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7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
电网失去稳定事故。(预案的重要性与负责性)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8.4.8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 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
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臵不当,该迁移而未迁
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
设
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臵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
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8.4.9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8.4.10 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发生五级及以下事件且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者。
8.4.11 发生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七级电网、设备和信息事件, 运行
管理单位负同等责任以下者,不中断其安全记录。
【释义】上述8.4.5~8.4.11条款中所涉设备仅指发供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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