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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5 11:20:5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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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2.6.3条 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第2.6.4条 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第七节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第2.7.1条 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第2.7.2条 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第2.7.3条 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第2.7.4条 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 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三、审查施工质量。

第三章 系统的调试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第3.1.3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第二节 调试前的准备

精选

第3.2.1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第3.2.2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第3.2.3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

第三节 调 试

第3.3.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第3.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二、消音、复位功能; 三、故障报警功能; 四、火灾优先功能; 五、报警记忆功能;

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3.3条 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第3.3.4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3.5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第3.3.6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

精选

第四章 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第4.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 警控制器等);

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 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 二、系统的竣工图;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调试报告;

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1.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1.5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精选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

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

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

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 系统竣工验收

第4.2.1条 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第4.2.2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第4.2.3条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2.4条 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第4.2.5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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