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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8 8:17:3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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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的;

(三)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行政执法决定中部分被确认无效且其可以从中分离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撤销或者变更: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中部分违法被撤销且其可以从中分离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就有效部分作出确认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溯及至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对当事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确认违法:

(一)行政执法决定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执法决定,但当事人仍要求确认原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

(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行政执法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可以附记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内;不能附记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决定书。

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行政检查。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视情增加行政检查次数。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的2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七十九条行政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和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依法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签订的,应当经批准或者会同签订。行政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

效或者依约定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协议的订立形式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协议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变更或者解除的; (二)行政协议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成就的;

(三)当事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根据本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协调、协商处理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可以先行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自行协商的,可以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林地、海域)权属争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由主管该事项的行政机关负责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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