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安乐死的动机会被法律堂而皇之的包裹起来。长久以后“出于责任的安乐死”可能会成为主流,许多病人在各种社会压力下,会做出违心的安乐死请求。为了省钱就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是及其低级的动机。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则会导致人对生命尊重程度的下降,使其将延伸到其他类型而又不是真正需要安乐死的病人身边。也许开始只是在极端的例子中实行安乐死,可能动机与结果都是好的,但当冷血杀人的行动开始后,我们又该怎么停止?在什么地方划出底线?问题会滚滚而来,之后安乐死便不可避免的滑到漠视生命的地步。各种因素如医疗情况、人口和预算压力、以及视老人和病人为负担的社会思潮汇集在一起,似乎足以冲垮任何为了防止安乐死滥用而设立的保障。并且给病人最好的尊严不是安乐死,而是医疗人员的照顾和家人的支持。医生和家属对病人真诚的表达同情和关怀,真正的陪伴病人经历生命的路程,让病人感到自己能承受医疗科技的有限性,相信自己受到尊严的对待,那么他们害怕死亡的恐惧将会消失,并愿意以和平、安详的心去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又何须担心无法忍受痛苦或是成为家人的负担而选择安乐死。
三、我国现状不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
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目前是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其暴露于实践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中国的国情不适宜积极安乐死合法化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国家,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生命的价值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积极安乐死既然需要别人的协助,就不是真的自主行为,就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公开的或是属于公众的事情,因为这牵涉到另一个人,协助安乐死的人可能会在死亡发生后产生责任、道德、罪疚和懊悔等一系列纠缠不休的问题,所以生与死的选择一开始就不是一个个人的选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享有应该通过在平衡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得出。而国家的首要利益是保护生命的普遍权益,这与安乐死放弃生命权是相驳的。每个人生命的每一刻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有不可估量的价值,一个错误的决定如以生命作为代价是个人甚至国家都无法承担的。一个不终止治疗的错误决定导致的最严重的后果只是维持现状,等待科技发展带来治愈的可能性或是病人的正常死亡,这样的结果还存在纠正错误或是减少错误带来损失的可能性。然而,一个终止治疗的错误决定无疑是不可纠正的,这样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可撤销的,它将导致一个生命的死亡。有不少著名的法学家曾经告诫人们:“要学会在政府善意的意图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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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自由??自由最大的危险潜伏在人们的热情及那些我们都不明白的美好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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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它们实际上构成了对自由的侵犯。”
(二)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无法改善我国卫生资源配置问题
有学者认为身患绝症的病人,往往都需要大量的珍贵稀缺药品和众多的医疗人员,中国正处于卫生资源十分稀缺的阶段,这违背了市场经济下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允许病人在死亡不可逆转的前提下选择死亡,可大幅度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质上生命的价值既然不可衡量就不应该与资源配置相等同,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给资源优化带来的好处仍是未知的。这样的做法只是节流,治标不能治本。真正的想要缓解中国的公费医疗稀缺不仅仅是让几个病人安乐死可以解决的问题。医疗资源的紧缺不能成为主动安乐死的盾牌。越是贫穷、落后越应该尊重生命,以医疗资源为借口会使安乐死带给社会、病人、老人、残障者等负面的评价,认为他们没有生存的意义和价值。若病人身心痛苦,应该做的是设法减除他的痛苦;若家人无法负担病人的医疗费用,应由国家制度福利措施来协助、提供,而非是将病人置于死地以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实际上病人即使死亡,国家公共建设中的困难依然存在并未消灭。
(三)不利于我国医学的发展
从医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现在的不治之症,将来就可能被根治。而且,凡有顽症而避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不道德的、也是不符合科学的精神和不利于医学的发展的。在发明青霉素(1982年)、呼吸机(1929年)、透析装置(1945年)和其它生命维持技术前几十年,美国(还有一些欧洲国家)就以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进行过认真的讨论。这些讨论使用的理由与今天一模一样--\患者的权利\、\解除痛苦和免受折磨\以及\维护尊严\等。实际上,对于顽症就避而远之的态度对于中国今后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极大的阻碍。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成为一种常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医生会心安理得地进行注射以结束患者生命,不会竭尽所能的为治愈病人而努力,人们也会心安理得地将安乐死作为一种选择。这种心安理得的心态将使我们把这种选择推广到看来正在过着痛苦而毫无意义生活的人身上。医生协助自杀和积极安乐死的倡导者们出于同情原因敦促将其合法化,但是没有人敢保证八、九十年代提出的原因,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在社会和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时仍然是合理的。
(四)违反医生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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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因此一切中止生命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胡佛兰德氏医德中规定“即使病入膏肓无药就治时,你还应该维持他的生命,为解除当时的痛苦来尽你的义务,如果放弃,就意味着不人道”;“要争取延长他的生命,哪怕是很短的时间,这是作为一个医生应有的体现”。医学之父希波拉底也说过:“我不得将有危害的药品给予他人,虽有人请求亦不为之。”安乐死合法化后,即意味着从医生那得到的将不仅仅是治疗的方案,还有可能得到安乐死的许可证,单是这一事实就足以让患者恐慌。无论是法律还是社会都不容许扼杀医德、破坏行医的本质和使命、影响医患的关系,所以医生只能是救治者不能是杀人者。随着医疗的发展,医疗事故也越来越多,安乐死的合法化可以为医生不尽力抢救病人或是严重的医疗错误做出完美的掩盖,在没有完善医疗事故的法律之前贸然的使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是致命的错误。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面临的是经济基础薄弱、法律体制不完善、政府公共措施不健全、人民整体素质水平还比较底下、东西部差距大等等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法只能是发展。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对中国的益处还是个未知之数,但存在的隐患是明显的。国家立法把积极安乐死合法化是需要很多并且很严格的条件的。譬如医学和科学的高度发达、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成熟、公共建设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人民的整体素质普片提高等等,但即使这样也无法避免安乐死被滥用的危险,所以目前积极安乐死成功合法化的国家还仅限于少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中国是不适宜把积极安乐死推广适用和使其合法化的,但并不表示积极安乐死永远不能在中国合法化,只是离成功合法化还很长很曲折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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