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在指定银行以个人储蓄卡的缴费形式,约定缴费扣款的时间,按时缴纳。第四,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后,女性年龄满55周岁,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第五,像冯某这种情况,可能年龄到55周岁时,累计的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不过到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6、案例六:辞职后医疗费无着落该怨谁
老王的儿子原在本市某酒店工作,前不久,因其身患疾病,向单位提出请病假治疗。单位的部门领导在了解了情况后,“劝” 老王的儿子写份辞职报告,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等病好了再来上班。由于老王的儿子不懂政策,稀里糊涂地交了辞职报告。后经几家医院诊断,老王的儿子患上了一种慢性病,且今后对脑神经也会产生影响,医生说需要较长时间的治疗。老王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与他单位联系,希望能对患病的儿子通融、照顾一下。但单位以辞职报告不可更改为由,一口回绝。老王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老王该怎么办?
分析提纲:
我们对老王的儿子目前的处境深表同情,老王的儿子接下来看病用药将会给家庭增加一笔不小的医疗费用。第一,从案例的情况来看,老王的儿子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是一种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单位一经同意,完全有理由回绝老王的儿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第二,职工的患病医疗期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而设定的。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有不同的医疗期,一般来说,医疗期最多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第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根据本市相关政策也可按规定领取医疗补助金。但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次辞职经历,对老王的儿子来讲,可谓教训深刻,代价昂贵。对其他劳动者来讲,也应引以为戒。
7、案例七: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李某的仲裁申请吗?
李某是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员工,2000年1月应聘进入该企业工作,在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工作。李某与企业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至2004年7月中旬。2003年10月下旬,李某在工作时间因工负伤。2004年1月初李某身体恢复后来上班。2004年7月中旬李某的劳动合同期满,李某向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为李某办理退工登记手续。之后,李某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没有同意,李某经与企业多次交涉未果,于是,只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吗? 分析提纲:
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应予以受理。
第二,李某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李某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李某与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支付李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必定会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企业收到裁决书后,应主动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给李某。
8、案例八:离退休不满二年的“协保”人员可领失业保金吗? 金某现已满58周岁,且为“协保”人员。由于自己技能缺乏,年龄偏大,身体也不好,多年来自己一直在努力地找工作,却未能如愿。这几年,只能靠妻子每月900元的退休养老
金维持生活。据金某反映,街道、居委对他们家的情况也十分同情,也为其想了不少办法,但收效甚微,年龄最终成了他再就业的障碍。前不久,金某在里弄的《劳动保障报》上看到,失业人员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二年,一直找不到工作,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他看到后一阵高兴。但又感到有些怀疑,象他这种情况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分析提纲:
第一,本市有关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核实和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金某目前并不具备享受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因为,他是一名“协保”人员。“协保”人员如生活发生困难,可以寻求单位工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帮助。
第三,只有当“协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协保”协议和劳动关系了,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退出“协保”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其“身份”才算是真正的失业人员。
9、案例九:工伤的认定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2008年 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分析提纲:
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其次,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由此可见,劳动保障部门对本案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0案例十:工伤的认定 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2010年10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由于违章操作,造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提纲:
“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唐某在此事故中虽属违章操作,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因为唐某的本意并不是想自残身体,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唐某自身并不想受伤,
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因此,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并不影响其工伤性质的认定。 由此可见,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待遇。
案例分析汇编二:
1、案例一: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事件经过】2011年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招用,且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和29号桩机的承包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龚某未经同意来到该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顶替原29号桩机工作人员孙某上班。当龚某工作至12时30分,不慎脚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送医救治,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龚某和该工程有限公司就是否属于工伤和是否享受工伤待遇产生纠纷。为此,同年11月7日,龚某申请工伤认定。【问题】龚某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并取得工伤保险赔付?为什么? 答题要点:
案例中描述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的主体应是该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第二,在本案中,虽然龚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但由于龚某不是该工程有限公司招聘的工作人员,因此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龚某私自顶替孙某上班,属于个人行为,与该公司无关。因此,龚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案例二: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江某不久刚应聘一家外资企业的主管被录取,可进入企业后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部门主管明确告诉江某:根据公司的常规做法,应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现金的形式随同工资一同发放给员工,公司不再单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该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出来。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分析:当前许多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和简化工作程序,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其实这种做法不但违法,而且对单位和员工都是有害无益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的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类型”是指需建立基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该因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而改变。(展开叙述)
3、案例三:养老保险
某汽车配件厂工人甘某年满52岁,男性,本企业工龄20年,患有高血压、腰肌劳损、慢性支气管炎等多种疾病。2000年,甘某向厂方提出办理病退的要求,并出具当地人民医院“因多种慢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厂劳动工资科认为,甘某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为甘某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的手续。甘某病退后休息了一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汽车配件店,生意很不错。同厂的一些职工看到甘某病退后做买卖发了财,纷纷仿效,也以患病为由提出病退要求,厂方见病退的人太多,决定停止办理,引起有关人员的不满,说甘某能办我们为什么不能办?厂方无法解释。
分析: 按照《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要满足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等条件的限制。甘某提出的退休的要求,必须符合年龄条件、工龄条件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前两个条件甘某都符合,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应该由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才能认定。该厂只凭医院证明,没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即为甘某办理病退,是不正确的,责任主要在厂方。
4、案例四:失业保险
谭某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开具有关证明。谭某不服单位的决定,但既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不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后,因生活困难,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其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分析: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法定原因暂时失去职业时,国家和社会对其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以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要求的。本例中,谭某在失业后6个月中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的条件,所以不能领取。现在谭某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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