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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2017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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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办法

(2017试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规范电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统一电力建设绿色施工评价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力发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水利(含抽水蓄能)、输变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储能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绿色施工效果的专项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的文明施工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绿色施工管控水平、资源节约效果、环境保护效果和量化限额控制指标等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五条 绿色施工应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并提出量化的实施计划,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制定绿色施工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及管理制度,将绿色施工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技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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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措施等相关技术文件中。

第六条 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按工程初评、提出申请、现场评价、会议评审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的受理单位(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价能力资格,其人力资源、注册资本、管理水平、检测手段、工程业绩等应满足工程质量评价需要。

第二章

第九条 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的初评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主要参建单位完成,初评分为三个阶段:

一、前期阶段初评(主体工程开工前)

二、实施阶段初评(主体工程开工后至整套启动前) 三、整体工程初评(工程投产至申请专项评价前)

第十条 各阶段初评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填写“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见附件1)中本阶段初评的相关内容。整体工程初评结束后,形成由三个阶段评价内容组合成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

第三章

2― ―

初 评

申 请

第十一条 专项评价申请应在工程通过达标投产且完成整体工程初评后,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全部申请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文件): 1.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word格式及盖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

2.绿色施工总体策划(word格式); 3.绿色施工专项方案(word格式);

4.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初评报告(由三个阶段组合成,word格式); 5.涉及绿色施工的主要检测、试验报告(第三方试验单位出具,pdf格式扫描件);

6.绿色施工技术应用成果证明文件(涉及绿色施工的获奖文件等,pdf格式扫描件);

7.绿色施工总结报告(简述工程概况、绿色施工总体策划及专项方案的执行情况、绿色施工对保证和提升整体工程质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节能减排指标的成效等。采用PPT格式,10~15分钟)。

第十三条申请资料应填写完整、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签章清晰。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工程,进入现场评价阶段。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根据申请,组织4~7名覆盖本工程各专业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价组,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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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现场评价通过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工程项目文件,重点从工程绿色施工管控水平、资源节约效果、环境保护效果和量化限额控制指标等四个方面,对工程绿色施工的整体水平进行量化评分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现场评价组编制“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中的评价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续增或删减,评价得分计算时,应得分、实得分同步增减。

第十九条 有创优目标的电力工程,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得分应达到85分及以上。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得分85分以下的创优工程,经持续改进后,可再次申请评价。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组织召开绿色施工专项评价审查会议,对现场评价组编制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审定。参会审查人员的专业应覆盖本工程各主要专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受理单位(机构)应在“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中,填写会议评审结论,并签章。

第二十三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应由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组织对申请受理单位(机构)完成的“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并出具电力建设绿色施工专项评价验收文件。

第六章

4― ―

会议评审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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