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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wlpo计算机机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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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PS系统

机房UPS系统和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共同提供IDC冗余电源。UPS 系统的建设容量为断电后满足以下系统用电15-30分钟。

机房设备用电;应急照明;门禁系统用电;空调用电;消防系统用电。 3.备用柴油发电机系统

柴油发电机系统设计为N+1冗余备份系统,额定功率N≥IDC 各系统功率之和。设计储油满足油机系统运行时间≥8小时。 设计规范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一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一87)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0一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一98)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一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一9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一94)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一9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一9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一90)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施工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一9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1993年2月17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1993年9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2.2.2-1)

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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