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全民所有企业经营权、相邻权。它没有完全包括他物权中主要的用益物权,更没有包括他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正确认识“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他物权的异同,为正确界定他物权的概念确定了一定适当的出发点,这就是,研究他物权的概念,不能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出发,而是必须从他物权的概念出发,完整地揭示他物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按照近、现代民法观念,他物权是物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自物权即所有权相对应,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物权体系。
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他物权概念的界定,没有原则的分歧,但依其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定义。
一是强调他物权是对所有权人的财产所享有的物权,认为他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他人对所有权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认为是“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
二是强调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所具有的派生性,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认为他物权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即由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物权”。
三是强调他物权的限制性物权属性,认为“此等权利,以所
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之负担,而限制所有权,故称为限制物权。又均系在所有人之物上所设定之权利,故又称他物权”。
为他物权下一个准确、科学的定义,并非易事。上述各种对他物权概念的界定,均各有其特点,但均有不尽人意之处。
我们认为,他们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并与所有权相分离的限制性法定物权。这样一个定义,较好地概括了他物权的如下法律特征:
(1)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这是他物权与自物权的最本质区别。他物权不能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设定,因为自己所有之物,是所有权的客体,而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支配权,勿需也不能为自己设定他物权。离开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权无从设定。
(2)他物权是派生于所有权而又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派生之权,并非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而且来源于所有权,因而将所有权称之为母权,而将他物权称之为子权。他物权虽然与所有权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但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权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因而,这种物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
(3)他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备的物权,不受任何限制。他物权则属于限制物权。他物权的受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物权受所有权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他物权只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因而仍受所有权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为内容的他物权,也必须受所有权的支配。二是,他物权也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在所有权的客体物上又设置他物权,其结果是使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不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物权。依所有权的权能分离的内容不同,亦即他物权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所受限制的程度也不相同。
(4)他物权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发生的物权。 他物权并非自由发生。其发生的途径或称方法有两种,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如留置权等他物权;二是由合同约定,如抵押权、典权等他物权。他物权无论是由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其具体内容均由法律所规定,并为强制性规定,因而他物权是法定物权。
(三)结论
全面考察他物权的历史演进过程,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在原始社会中,原始人以部落共同体为共同的生产、生活群体,对财产实行原始的、朴素的、直接的占有,共同所有,共同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与其权能不
能产生明显的分离,也无需分离。随着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建立,私有制成为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提供了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客观条件。在封建社会,封建的租佃关系为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提供了更好的条件。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然经济彻底瓦解,社会化的大生产极大地扩大了社会分工和协作范围,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而使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他物权作为所有权与其权能分离的法律制度,也就越来越发展,越来越发达。以土地的所有权与其使用、收益权相分离的法律制度-永佃权的发生、发展,完全可以看出这种发展的历史必然。早在3000多年以前的两河流域产生的份地制度,使土地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出现了永佃权的萌芽。在封建的租佃关系之下,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农民却没有或很少有土地。农民只有租佃地主的土地,使所有权与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相分离,才产生了完备的水佃权。在资本主义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权从统治和从属的关系下完全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作为劳动条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离,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来说只代表一定的货币税,这是他凭他的垄断权、从产业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那里征收来的。”这种土地所有权与其权能的分离,实际上就是永佃权发展的高级形式,“所有权名义仍在贷者手中,但其占有权过渡到产业资本家手里了。”这些正是永佃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才最终达到今天的结果和程度。这种缓慢的演变过程,是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生产关系不断发
展的必然结果。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人们只能服从它,适应它,却不能企图改变它,更不能代替它。
(2)建立完善的他物权制度,是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客观要求。 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这种生产关系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必然会作出反映,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它的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发挥其法律调整的反作用。这种法律制度,就是他物权制度。
在简单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他物权只能处于萌芽阶段,只会产生一些简单的法律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其基本的经济形式虽然是以奴隶占有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但在城邦却形成了繁荣的市场经济。他物权制度在罗马法时期形成,因而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了。经过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等历代演进,他物权制度日益完备,完全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就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利用他人的财产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社会价值,已经成为普遍的方式,物权法从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所有关系为中心,逐步地转向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利用为中心,他物权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创造更高的社会价值。
他物权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①固定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的社会关系。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但“其原因不能归结于某个人的权力或说服力”,而是在于统治者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程度。市场经济需要所有权与其权能相分离,使公民、法人能够利用他人财产,组织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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