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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1 15:54:21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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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5、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或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6、投标人投标时至少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

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 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据《计价定额》中规定的费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均应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第三十三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第三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或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程担保: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

第五节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四十条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可采用按月结算支付或分段结算支付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阶段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计量 1、工程量

工程计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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