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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公路规费征收业务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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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路规费征稽所公路规费征收业务办事指引

(2007年12月11日修订)

一.车辆入户缴费

新购车辆在登记上牌之日起1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征费入户登记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车主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地车主还需暂住证)。 二、缴费时间

1、按月缴费的车辆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的养路费; 2、按年统缴的车辆在上年12月下旬至当年4月10日前办理当年的缴费手续。(跨省行驶的车辆,须在当年1月10日前缴纳)

3、属免征、减征范围的车辆在原养路费缴(免)凭证有效期内(新车30天内)办理免征、减征手续。 三.迁出(市所办理)

车辆转往外地并已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迁移手续的,须在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2、公安车管部门《档案袋》、临时号牌。 四.市内车辆变更、转让过户

已变更《机动车行驶证》,须在核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征费入户登记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新车主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地车主还需暂住证)。 五.外省、市车辆转入

外地转入并已领取《机动车行驶证》,须在核发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机动车辆征费入户登记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原车籍地征稽部门签发的《征费转籍介绍信》; 3、原车籍地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征》; 4、新《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新车主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外地车主还需暂住证)。 六.车辆停驶报停

车辆因某种原因暂停行驶的,须在月底前办理次月报停,提交下列资料: 1、填写《车辆报停申请表》,车主属单位的需盖公章;

2、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因故被扣押的在30日内凭司法、行政机关扣押凭证。 七.被盗被抢停征养路费(市所办理)

车辆在被盗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资料:

1、公安机关核签的《被盗、被抢机动车报案登记表》; 2、报案回执。

八.车辆报废、销户(市所办理)

车辆超过使用期限或因故不能使用需公路规费销户的,提交下列资料: 1、有效的《公路养路费缴讫证》;

2、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接收报废车辆《待报废回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发票;

3、公安车管部门签发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九.免征、减征(市所办理)

根据规定办理减免公路规费的,提交资料及办理程序: 1、填写《免、减费申请表》并盖车主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及影印件; 3、到市所4号窗提交相关资料; 十.补发公路养路费缴讫标志

车主遗失公路养路费缴讫证办理补发程序:

1、车主属个人的,由征稽所(站)核对缴费情况并出具证明;车主属单位的,由车主提交车主单位证明,征稽所(站)核对缴费情况并加注意见; 2、车主持证明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3、车主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及上述1项证明到征稽所(站)办理补发证。

十一.提示

每年5月29、30、31日及12月29、30、31日全省各征稽机构安排三天集中与各收款银行对帐,所有征稽所一律停止缴费业务。 咨询电话

市征稽所:8313097 东升征稽站:2820800 三乡征稽站:6333678 中山港征稽站:8286733 吨位计量:8313097 投诉电话:8324295 更新日期:20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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