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可能出现在卷四 一、基本名词术语
1、高管人员: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2、控股股东:50%(绝对控股股东),不足50%,表决权产生重大影响,相对控股股东 3、实际控制人:不是股东,通过投资协议,实际控制;例如,甲公司对外投资字公司乙公司,甲是乙的股东,乙对外投资设立丙公司,甲公司可以对丙进行控制和支配;
4、关联关系:直接或间接,利益情形,但国企不因为国家控股而存在关联关系;著名案例,2019年,山东国企A与德国公司,德国公司提供船,国企A违约,德国在南非起诉,因海南省国企有船舶在南非停泊,德国称,股东都是中国,因此海南省国企应对山东省国企偿还债务。
二、公司法总论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必须经过工商登记、保障交易安全、登记公示
2、独立财产: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互相分离,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丧失了所有权,换取股权;
3、独立责任,有限责任:某些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甲是母公司,乙是子公司,甲公司想购买一批货物,价值1000万元,指示乙公司购买,乙公司与丙公司(外方)签订合同,没有交付货款,甲公司支付10万元从乙公司购买此货物,乙公司无财力支付1000万元,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利益,甲公司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订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但甲公司未滥用,个案判定,只能适用恶意滥用的股东,注册资金不实,虚设股东,实质股东只有一人,非法人以法人资格进行经营,挂靠公司,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母公司进行无度的操纵干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4、社团性
5、营利为目的,营利性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的起始和终止: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起点,注销登记,终止
2、权利能力限制:经营范围,管理层超越经营范围进行交易,是否有效?--有效,保护善意人。但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除外。目前立法对经营范围的要求宽松化。案例,1991年,江西南昌某公司,经营范围:化工制品的贸易,改做安全套,最高院批复,天然橡胶,属于化工原料范围,不构成超越经营范围; 投资和担保限制:可以对外投资,但不能承担其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防止转移财产,对象限制,不能成为连带责任的投资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其他法律允许,可以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成为合伙人。因为立法者从前认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投资形成股权,股权也能被执行。 担保能力的限制:对外担保,对其他企业或其他人,对内担保: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来自股东会的授予,则由股东会授权。但公司章程有限制。 超过限额怎么办?--内容违反章程,则改决议可撤销。公司法第22条第2款。 对内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无权决定,董事会是大股东的代表,大股东会操纵董事会,可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立法强制规定对内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决定,改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出席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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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权利能力的实现
意思能力,法人机构,三会,意思能力的形成具有瑕疵,内容违法或违反章程,如何处理瑕疵?如果决议内容违法:当然无效;违反章程或程序违法:可撤销; 股东的诉权,60日之内,除斥期间,公司有权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法定代表人实施:其行为是公司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成为公司代表人。只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顺应现代公司的发展潮流,董事长成为名誉董事,无实权,谁负责实际管理谁担任法定代表人 3、公司的分类:
A. 无限责任公司,我国不存在,退化为合伙企业, 两合公司,我国立法未规定,有限合伙, 股份两合
B.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同:股东有限责任,不同之处:是否把公司资产划分等额股份,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
C. 公司之间的分类:总公司--自然人,分公司--自然人的器官,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分公司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由总公司负责清偿;母子公司,母公司--自然人,子公司--子女自然人,有法人资格,子公司自有资产不足以清偿,不用母公司的资产清偿。案例:松花江,污染案件,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中石化集团,
D.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类:人合公司(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资合公司(典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考题:一人公司是资合公司。 E.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具有开放性,如果股份的转让受到限制;封闭式公司--有限公司,开放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
(二)一般规定
1、设立,出资存在瑕疵,如何处理?
设立的含义、设立不同于成立,行为,设立--成立,设立的结果; 设立的立法体例:自由主义(公司诞生的早期)、特许主义(东印度公司)、核准主义(法律条件与行政审批)、准则主义(法定条件,无行政审批的要求),保险公司,银行还是采取核准主义,需要行政审批
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社会公开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如向机构投资者募集,或向本公司职工募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我们目前已经废除了完全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的对定,只有向特定对象募集仍然允许。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设立中的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申请人
未成立,先核准公司名称,原因--方便办理设立手续;名称保留6个月,不能转让和进行营利性活动; 申请人--全体股东指定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
发起人设立协议--协调必须权利义务,进行设立,设立属于民法上的共同行为,与契约行为不一样,共同行为,合伙关系,发起人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章程
概念: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的宪法,公司的自治协议,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职工、公司的债权人不受约束
订立:共同订立--发起设立,部分订立--募集设立; 后来加入的股东视为同意公司章程; 设立协议是公司章程的前身; 公司章程的变更:变更登记是章程变更的对抗要件,只有章程通过股东会同意,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公司的资本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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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经过登记注册的资本,不是公司的实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承诺,不是履行;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实收 具体原则三:
A. 资本确定原则:足额缴清,一次缴纳,但此制度有改变,现允许分期缴纳,教材采取的观点-- 一定程度的授权资本制。 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有明显的区别:法定--一订认清或缴清, 授权资本--分期认清而且是分期缴付。 现在规定,一次认清,分期缴纳。 B. 资本维持原则: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资产。规定:不得抽逃出资,例外:未按期幕足资本,未召开发起人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公司未成立,可以愁回出资; 股票可以等值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折价发行导致资本减少。 例: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划分等额股份,1000万股,发行价格大于或等于1元,定价为0.8元,收回资本800万元, 掺水股禁止发行,由股东补足。 公司不得回购股票,也将使公司资本减少。例外:法定情形:减少公司资本、与持有本公司的合并、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进行股权激励。 案例: 云南红塔集团,90年代几百亿资产的大公司,高管人员伙同其他股东瓜分公司资产。 广东,伊利,案件; 建行进行股权激励。 如果公司放任高管股权激励,将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限制性措施:不超过5%,购买来源于公司利润。 股东对分立合并,要求回购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 相关规定: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C. 资本不变原则:增资自治,减资严格限制。 4、公司的债券
分类:记名债权和无记名债券--背书转让,交付转让 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谁有权决定转换,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转换成股票,则风险增加,投资者判断。 5、股东
股东的范围与能力:能力:自然人股东,是否要求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要求由行为能力,股权可以继承,但例外,如股东是发起人,则需要具有行为能力。股东权--社员权。自益权、共益权,事务的参与权, 单独股权(每个股东都享有的权力),少数股东权(必须持股达到一定比例)
(三)有限责任公司(中坚部分) 1、概念:公司的无限责任,
2、设立:条件:人--符合法定要求50人以下; 钱--出资要求:数额达到法定最低数额--最低三万元。可以分期分批,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以及法定最低数额。 15万元以下--3万元; 两年内缴清,投资公司--创办的公司--5年内,投资公司--炒股的股民,不从事生产经营,专门从事投资。最大投资公司,国投。 出资方式要求:四种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注意:股东出资要求转移所有权,换取股权。 土地无法转移所有权,只能转移使用权。 标准: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登记管理条例》对出资的限制:劳务、具有人身依附性; 信用,能估价但无法转让; 隆平高科,有信用,估价400万元,立法禁止信用出资。专指两种情况,用股东的名字,出出资人为公司提供担保。 违法禁止出资:自然人姓名出资。 商业信誉不能作为出资。 特许经营权,特定担保的财产,不能自由转让。 货币出资不能少于30%。针对股东出资总额,不是针对股东个人。无形资产可以达到70%,成立公司。
3、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补交或承担违约责任。非货币价值明显低,应补交。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彼此负有监督义务,故应负责任。 如设立时的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的,其转让出资后,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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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和连带责任,区分:责任的发生时间,成立前--成立后 3、股权的取得与证明
取得--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来源不合法,是否是股东?是股东。
证明--证据,出资证明书,类似收条,股东名册,姓名或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不一致--股东名册优先。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如何处理?登记具有公示性,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处理方法--不存在与显名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以股东名册为准确认股东身份,存在与显名股东进行交易的第三人,以工商登记为准确认股东身份。隐名股东有过错,一旦发生风险,由隐名股东承担。 4、股东的基本权利:
知情权:有限责任公司:查账的权利,会计帐簿,说明目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会计帐簿,原始凭证。防止商业间谍。 股份有限公司:查阅的文件范围少了一个:会计帐簿,多了两个:债券存根、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既能查阅又能复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查阅无权复制。
获取受益权:依照实缴出资比例,
优先认缴出资:新增资本,股东优先认缴出资权,防止股权被侵蚀,保障老股东的权利。但是股东有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收益或优先认缴出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A. 股东会
组成:全体股东组成,任何股东都有权利参加股东会 职权:(记忆),与董事会的区别,股东:决定,审批; 董事会:执行,制订,方案 会签制度:签名、盖章,无需召开会议
定期会议:章程制定; 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上的董事(人头)、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首次会议选举董事会。
表决程序:表决规定:出资比例,资本民主,但是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章程规定的高于公司法的规定,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包括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B. 董事会
组成:人数3-13人。 允许董事长投两票,在出现势力均等的情况下。例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公司设立的公司,必须有职工代表的股东,国有全资公司。
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如何产生;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规定:三步曲: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 表决规则:一人一票,人头。 削弱董事长的职权。 经理:可设也可以不设。 执行董事:小型公司,或公司董事人数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兼有董事和董事长的功能。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不可能并存。 C. 监事会
组成和任期:不得少于三人。任何公司的监事两类代表:股东代表、职工代表。董事和经理不能兼任监事。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费用开支由公司自己承担。
监事会与董事会:小型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不是必设机构。 6、股权转让
A.一般规则:内部转让,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无限制,完全自由。相互转让全部股权,部分转让,人合性没有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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