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义: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
自愿,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议,合并或分立
强制解散:吊销营业执照;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经常出现在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情况、成都,两法人股东各自持股50%,双方闹翻,无法合作,其中一个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183条,条件: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请求解散的股东必须持股达到10%以上; 总结:横向联系有必要
股东保护自己利益的途径:摆脱公司,离开公司的途径:
1、横向转让:转让股份--2、纵向退出:请求公司进行回购股份--3、同归于尽:司法解散--4、诉讼:代表诉讼,直接诉讼 十、公司的清算 1、含义:
2、清算组的职权
十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名称的要求:标明国籍和组织形式
2、责任形式:法律定位:总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法律地位 3、清算:清偿债务之前,不能将财产转移中国境外
合伙企业法
一、概念和范围
1、概念:普通合伙和优先合伙,无限连带责任,有限与无限责任 不同于民事合伙,而是商事合伙
商事合伙调整的对象--企业组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调整对象--契约,合同规定
登记:商事:合伙企业,民事合伙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2、合伙人的范围:扩大
3、现代合伙企业类型:普通和有限,责任形式不同
4、普通合伙人具有身份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的四个特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风险和收益并存 二、普通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
二人以上;自然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某些自然人不能从事合伙人--公职人员; 有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如果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以认定事实合伙;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不存在数额下限。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没有要求,只有合伙人彼此同意,都可以,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所有权是否转移没有规定,可以转让业也可以不转让,可以转让使用权。 可以不转移财产所有权,但不能继续保留财产的处分权。 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可以出现公司字样; 其他条件,兜底条款,七月之前的法律应注意。 2、财产:
概念的范围:出资、以合伙名义经营获得的收益
财产的性质:共有,按份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不能自由处分所有的份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分配利润,解散,退伙,上述三种情况下才能够体现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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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转让: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股份有限,完全自由,有限,完全自由,合伙,应该通知; 外部转让: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有有限购买权。股份公司,完全自由,发起人,未上市,总监高。有限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 出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无效,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和抵押,动产抵押还是权利抵押,以财产份额抵押--权利抵押。 3、事务
执行方式: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合伙人 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分别执行--其他合伙人彼此之间持有异议权,终止执行,集体决策; 委托执行--其他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两项权利:知情权、监督权(查账)。 合伙事务的决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致同意事项,共同决定:
现有决定,后有执行,共同经营权,不是体现在执行,是针对决定的共同性。
1、改变名称,2、地点、经营范围、3、处分不动产,4、转让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财产权,如擅自处分债权,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担保,是本企业债务过重,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管理人; 补充:7、出质、8、修改和补充合伙协议、9、接受新合伙人入伙
4、义务:竞业禁止(绝对禁止),自我交易禁止(相对禁止),产生归入权,合伙企业法规定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5、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的代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何合伙人都具有当然的对外代表权;允许通过内部的约定进行限制,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交易无效,负责赔偿;如合伙人违反上述九项共同决定,法定事项,原则上不存在善意第三人,行为无效。
6、债务清偿:补充责任,先找企业清偿,不能直接要求合伙人清偿债务;无限连带,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有责任以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任何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
7、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禁止抵消,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企业不负责清偿该合伙人个人所负的与企业无关的债务,举例,甲企业,乙合伙人,丙公司第三方,丙对乙有债权,丙对甲负债,丙和乙--丙和甲,不能抵消。 禁止代位; 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人个人负债,其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可以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进行清偿。举例:合伙企业A, 合伙人某甲,A对外经营负债,债权人B银行,合伙人某甲向某乙进行借贷,B先找A企业,再找甲,乙找甲,甲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乙请求将甲在A的份额进行清偿。如两项债务均到清偿期,如何解决?--双重优先, 债权具有平等行,甲优先清偿乙,A优先清偿B。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入伙:条件:一致同意,书面合伙协议;2019年,甲、乙、丙合伙,甲的弟弟丁想入伙,但没有一致同意,后企业负债,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条件,丁未入伙,故不承担责任; 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新入伙人对合伙前产生的债务也要承担责任,相应的保障措施:入伙时,其他合伙人有义务告知其企业经营状况。如未如实告知,新入伙人依然承担清偿责任,但可以向未合伙人请求赔偿责任。如新入伙人与旧合伙人有不承担债权的约定,只有内部效力无外部效力。 退伙
自愿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自己决定
法定退伙,基于法定的理由,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区别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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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退伙--无过错退伙,除名退伙--有过错退伙,区别方法--找过错,看主观状态 当然退伙:新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经一致同意,可以转化为有限,如没有经过一致同意,退伙。
可以除名退伙:根据合伙人的自由意愿,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损失,不当行为,约定事由 退伙后果:
1、财产权利当然继承,合伙人的身份权利不能当然继承;是否成为新的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或事前有协议;
2、连带责任:对退伙之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重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范围: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但律师事务所不包括在内; 合伙人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对企业自身的财产能力; 2、特殊的地方:责任形式
A. 过错人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就自己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B. 执业活动,连带
C. 承担责任后,其他合伙人按照约定
三类:1、执业活动的过错,过错人无限连带,其他有限责任;\\ 2、执业活动中无过错,都是无限连带责任;
3、非执业活动,不在区分是否有主观过错,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分层:执业有过错:企业对外赔偿,过错人对企业赔偿; 意义:方便合伙企业异地执业。 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人:2-50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参照普通合伙人规定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财产权利,不得以劳务出资;足额缴纳,未补交的,承担违约责任 3、事务的执行:执行权的归属:实现财力和人力的结合,所以事务的执行交由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参与事务管理,降低风险;表见合伙的后果,有限合伙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进行的事务执行,构成表见合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无限责任只针对该笔交易而言,类似法人人格否定的个案;
4、有限合伙人的特权:与普通合伙人的比较
A.自我交易与竞业禁止,原因在于不参与经营管理。类似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上述限制 B.对财产份额的出质与转让,出质完全自由,外部转让,提前30日通知,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原因在于有限合伙人是出资人,以出资为限
5、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6、退伙:退伙原因:比照普通合伙人的法定退伙原因,当然退伙,有一项必须排除:个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对出资以外的财产不关注;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如何理解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比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退伙
无论是财产权利还是身份权利都可以继承
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退伙时的取回的出资承担责任 合伙人身份的转变
全体一致同意后,才能转换身份。对转换之前,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重承责任。
合伙形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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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都退出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退出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解散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针对所有的合伙 解散的原因:85条,
清算人:86条,全体合伙人,指定,委托,
注销:原来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被注销 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后果:债权人有两种选择:继续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破产;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念: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必须是自然人,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投资人可以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设立:投资人--一个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中国国籍,身份限制: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公务员不能成为个人独立企业的投资人。 设立的条件:名称:不能包含“有限”,不能包含“公司”,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不能称为“公司”; 出资的条件:申报出资,条件是最宽松的,无验资要求;申报出资:以个人资产出资,承担无限责任以个人财产,以家庭财产申报,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申报时时个人财产,但经营后将财产用于家庭生活,是否用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申报为准,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担任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20条:有印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他人适用; 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与解散
清算人产生的方式:自行清算、债权人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 责任消灭时效制度:5年之内未请求,该责任消灭,除斥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法
采取公司形式的,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特征:股权式合营
2、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25%
(公司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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