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分期:6个月内缴清 出资方式:场地使用权出资,只能由中方出资
5、组织机构:董事会最高权利机关
6、一致同意的事项:章程的修改、中止、解散、增建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7、董事会的人数:不少于三人,任期4年
8、清算委员会:董事组成,如果董事不宜担任的,可以聘请中国的会计师和律师,清算费用有限支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契约式合营:不按照出资折合成股份,按合作契约享有权利、义务; 2、组织形式与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没有任何关系;
出资:外方出资不低于25%,如果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则无上述要求;出资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3、组织机构:公司:董事会制,负责人为董事长;成立合伙:联合管理委员会;都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例如,广东省三大五星级酒店,中国大酒店,委托万毫投资管理公司经营; 4、收回投资: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但合作期满,固定资产为中方所有;
外资企业法
1、含义:全部资本由外方所有;外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限,可以是多个外方;
2、组织形式:3种:合伙、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但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只能适用本法;
3、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需要得到审批,不能自主决定;将企业财产进行转让和抵押必须得到批准并且经过工商登记;
4、出资方式和期限:无形资产,不超过20%, 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5%,三年内缴纳出资完毕
总结:三资企业共同点
1、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以审批作为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 3、进行验资要求;
4、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本地投保原则;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由分支机构可以;
5、借款可以作为投资 6、中外方担任负责人
7、股权的转让必须经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他方有有限购买权
企业破产法
1、程序法,介绍程序,竞争失败的企业的退出机制
2、大致流程:有人申请--法院审查--法院立案--法院进入破产准备:保全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负责保全财产,防止不当减少;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破产程序:A. 重整程序,东山再起方法,复兴之路;B.和解程序,协商程序,优惠的条件清偿债务,妥协之路;C. 清算程序,企业的消亡之路;
3、受案范围: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合伙企业是例外,可以适用破产法
4、破产原因,破产界限:A.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现金流标准,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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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B.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拥有资产不能变现) 5、跨境破产:属地主义、普及主义 破产程序
1、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启动的条件):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和解或清算);债权人申请(重整和清算),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否资不抵债,在所不论,因为资不抵债是债务人的内部情况,容易被债权人滥用,打击对方的商业信用;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清算组或清算委员会,应当申请,是义务申请,能够申请的程序只有一种--清算程序
2、受理之前的,申请的撤回,不能包括义务申请,义务申请不能撤回; 3、受理(破产启动的标志)
A. 受理程序:时限:债权人申请,法院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在7日内提出;法院在异议期内10日裁定是否受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他,15日裁定;延长可以延长10天
B. 受理裁定的送达:法院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申请的,法院在5日内送达债务人;
C.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0日内上诉法院。
D. 受理的后果:指定管理人,同时决定管理人;管理人组成:三类: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清算组;个人担任,中介机构的人员(简单、小型破产案件); 保全财产;
E.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针对利害关系人
F. 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法院指定的高管人员--合作协助:提供相应的财务会计资料,信息提供:接受询问;附属义务:不擅离,不能到其他企业新任职务,负有重大责任的,在3年内不能新任
G. 破产冻结:清偿冻结:受理破产后,防止任何个别清偿行为; 执行冻结: 诉讼冻结
H. 对管理人的给付
I. 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相对人有权催告权,催告后,30日作出答复;如果担保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
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有权对管理人的选任提出异议,要求更换;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辞去职务,
管理人的职责:两方面,对内: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对外:代表债务人进行经营活动和诉讼;
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财产保护:
1、一年前,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无偿赠与,低价处理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2、破产行为无效: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 3、管理人的追回权:有权追回撤销和无效行为的财产
4、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利用职权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
5、取回权:物归原主;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在途货物,出卖人可以取回,管理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债务人,但应支付货款;
6、抵消权:受理前,债权人要求抵消,不讲究是否同种类,不论是否到期,均可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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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存在不得抵消的情形: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受理后取得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取得债权的;债权人故意向对债务人负债的,但法律有规定或原因发生在破产一年前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负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管理人和法院;范围:诉讼费用;管理人支付: 共益债务:
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即时清偿;破产费用优先;不能清偿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债权人申报
1、申报程序:向管理人申报--申报期限30日至3个月,酌定期限--
2、债权的范围:发生破产案件受理之前;无论是否到期都可以进行申报;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例如罚款、罚金不能作为债权申报;
3、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处理:最后分配前补充分配;已分配的,不在补充分配;费用自己负责;不能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丧失程序权利,但不丧失实体权利; 4、债权调查: 债权人会议:
1、含义:不是独立民事主体,不是常设机构,进行决议,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2、组成和权利:依法申报债权人;债权尚未确定,不能行使表决权;可以委托,但提交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参加; 3、主席: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持会议
4、债权人会议职权: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各种方案;
5、召集和通知:谁召集--首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中期会议--主席召集;
6、决议:如何获得通过:--双重,过半数,代表债权额占二分之一以上,人头和份额均过半数;
7、常设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组成:债权人会议选举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不超过9人; 8、一般监督权:
9、特别监督权:报告:管理人对任何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必须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三大并列程序: 重整程序:
1、双重目的:清偿目的;拯救企业,以拯救为主; 2、重整的原因:
3、重整申请:初始申请: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有权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或出资人1/10以上提出申请
4、重整期间:财务管理: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务;或由管理人自行管理财务;
5、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营业保护:暂停担保物权的行使;为借款设立担保;债务人合法占有财产,重整期间,按照之前的约定,对取回的行使设障碍;
6、不得请求收回投资收益,禁止高管转让股权,但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制定主体:管理人制定,或债务人制定--关键看是谁管理财产确定制定人;表决: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分组表决,分为四组: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小额债权);债权人之间彼此的权利义务差别大,担保债权人,对重整抱有的期望不大;普通债权人8%,希望重整能够成功;职工债务,希望重整成功;如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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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有必要,可以设立小额债权组,钱不多,但人数可能众多;分组表决,每组投票,双重多数表决,人头和代表债权均为二分之一以上;审批主体:所有的组全通过,才能获得通过,经过法院进行审查,法院审批通过后,重整计划生效;有的组同意,有的组不同意,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法院的强行审批制度:如果一部分组通过,一部分不通过,多方协商,再次投票,法院认为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强行批准重整计划:三个条件:一、最少组别同意,法院强制批准的计划,至少有一个组别同意;二、公平原则,保证公平受偿;三、绝对优先原则:投票发对的组别,如果清偿地位优先,也要保障其优先地位;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法院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8、重整计划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进行监督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客观原因)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主观原因),经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进入破产程序;重整计划的减免,计划执行完毕后,减免继续有效; 和解程序: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协商,终结破产程序,企业继续存在。目的:还债,通过谈判协商,以优惠的条件清偿债务;
1、申请与许可: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无权提出和解申请,只能和债务人协商,让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 许可:法院的许可; 2、表决:双重,多数。人头和债权过半数;
3、效力:和解债权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4、自行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认可,庭外和解,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程序:
1、破产宣告:法院对债务人破产的宣告,是清算程序开始的标志;债务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
2、别除权: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优先受偿,不列入破产财产,故曰别除权; 3、变价:非货币财产进行拍卖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的其他方式,转变为货币财产;
4、分配:优先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同一顺序,按比例分配;别除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与此处顺序无关; 特殊规定:
1、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破产法公布之前的破产案件,优先职工债权,公布之后,优先担保债权清偿;
2、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规定:政策性破产,企业现在的土地使用权拍卖,优先职工债权,国家负责清偿担保债权;政策性破产继续有效,不再扩大政策性破产的执行;现在处于过渡阶段;
3、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规定:保险公司破产--保监会的批准,优先职工债权,然后优先赔偿保险金,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商业银行--银监会,优先职工债权,然后个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证券公司--证监会,破产原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4、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合伙企业):允许债权人选择,承担无限责任,或者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合伙企业的破产同样适用企业破产法。
保险法
(分论比总论重要)
1、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商业行为
特征:商业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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