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中心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绩效工资
发放办法
为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9】71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教人【2009】13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190号),红寺堡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红人发【2009】76号),红寺堡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教育系统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红教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红镇校发【2018】10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按国定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不含特岗教师及临时聘用人员)。
二、基本原则
1、实行动态管理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以月为单位进行考核和兑现,岗位工作量等有变动时,应按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给予调整。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学校绩效考核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4、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成立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教职工工作量、工作业绩的考核监督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等方面的组织实施,确保绩效工资的实施发放公开、公平、科学、合理。
组 长:张淑琼 副组长:纪玉虎
成 员:李海元 张艳 王彤 邵晓娟 李彩花 张瑞 列席委员:惠路明 四、补贴总量核定办法
学校补贴总量为:学校在编在岗人数×生活性补贴的3/7 五、考核的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70%)考核办法
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以核算课时量为基准。为考虑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确保绩效考核公平,发放科学合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教师个人课时量=课程教学课时量+学校管理课时量。其中学校管理课时量的核算办法如下:
1、校长按周课时量8节核计; 2、副校长按周课时量7节核计;
3、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办公室主任按周课时量6节核计,少队辅导员按周课时量4节核计;教研组长、教务干事、政教干事、总务干事、少队干事、档案员、党建员、报账员、家校共育负责人按周课时量2节核计;
4、各功能室管理员按周课时量2节核计;其中科技创新室、棋艺室、经典诵读室、书法室、校监会成员按周课时量1节核计。
5、图书管理员按周课时量5节核计;
6、班主任效能绩效工资由教育局按照(红党办发【2017】117号)文件标准,根据学校班级数核拨。班主任效能绩效由工作性部分(70%)和奖励性部分(30%)组成。学校根据班主任所承担的学段、工作量、
班级学生数,发放班主任效能绩效70%部分。(以班级人数40人为基准发放330元,每班20元下余340元按照超过40人的学生数平均发放)根据班主任班级管理情况,依据政教处考核成绩,发放班主任效能绩效30%部分150元(根据每个年级考核的名次不同,第一名175元,第二名150元,第三名120元),班主任效能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30%)考核办法
1、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按月进行,年底考核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进行。
2、 综合考核与“德能勤绩廉”考核相结合。教职工综合考核与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政策理论水平及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等相结合,从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等各方面对教职工作出全面评价。
(三)因公替课费的发放办法
1、因公替课费是指教师因公出差、培训、开会,所出现的临时替课费。
2、因公替课费从教师工作成效绩效每月提取,具体金额按教务处教师登记核算为准,因公替课费金额按学校教师课时量分值核算。
3、说明:因公替课费按每日班费进行核算;因私替课费由双方协商自行解决。
(四)因私替课费的发放办法
1、因私替课费是指教师个人因私请假所出现的临时替课费。 2、因私替课费从请假教师个人工作量绩效中扣取,补加到替课教师的个人工作量绩效中,全校教师的工作量总和绩效不变。因私替课费每月扣补,具体金额按教务处教师登记核算为准,因私替课费金额按学校教师课时量分值核算。
六、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量与工作成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额的70%=(全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在编教师总课时量)×教师个人课时量;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额的30%=(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30%/在编在岗教师工作成效考核总分)×教师个人工作成效考核得分
(注:教师工作成效指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成绩)。
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额的70%按月考核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额的30%按学期考核发放。
七、发放形式
根据我校实际制定考核发放办法,根据每月教师考核结果发放,每月汇总后报中心学校审核,上报教育局。
八、实施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九、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中的有关问题规定
(一)按国家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津贴,在正常休假期间,参照同类岗位教师考核标准进行发放。超过正常休假期限的,一律停止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因公致残(伤)的教职工在治疗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教师津贴参照同类岗位教师考核标准进行发放;对请病、事假者由学校根据中心学校奖励性绩效发放办法执行。其它请法定假的教师将根据教育局的相关文件执行发放绩效工资。
(三)有下列情行之一者,不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 1、收受礼金、礼券、吃请且情节严重的; 2、歧视、体罚学生的;
3、教唆学生或家长闹事和有罢课、停课行为的; 4、通过网络散布谣言、恶意炒作损害国家、集体形象的;
5、干扰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6、擅自离岗、雇人顶岗、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 7、违反我区教师“六不准”和进行有偿家教的;
8、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追究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工作要求
(一)成立考核小组,组织教师学习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等相关文件,负责按照考核细则对教师、班主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每月及时上报中心学校。
(二)要提高考核工作的公信度,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反映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三)实行本办法后,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十一、本办法由红寺堡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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