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付款义务,出口人只能依法要求偿付货款,而不能恢复货物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1、在国际贸易中有伪造票据的风险,所以收到汇票之后应该审查汇票的真伪,而不能贸然发货。同时在从事贸易之前,要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2、(1)提出将D/P即期改为D/P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2)而外商指定A行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效益。
在一般的D/P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外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面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3、买方违约,未能及时的开出信用证,导致卖方不能按时的交货。 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催客人开证,千万不要等到货好了才催客人开证,这样风险比较的大。
第八章
一、单选题
1、C 2、A 3、D 4、C 5、D 6、A 7、D 8、A 9、D
二、简答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商品检验条款?该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支付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包装、卫生等方面进行检验或对商品生产的技术条件、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商品检验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银行结算和处理索赔的必要依据。
订立检验条款的目的在于确定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凭以验证卖方是否履行了交货义务,如发现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提出索赔。因此,订好商品检验条款,对维护双方权益,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大意义。检验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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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有哪几种?在实践中,哪一种方法较容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原因何在?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第三种方法避免了对单方面有利的矛盾,兼顾了双方的权益,比较公平合理,因而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
3、在国际贸易中商检证书有哪些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证书起着公证证明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买卖合同中对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有的时候,买卖双方的认定是不一致的,这就需要有权威部门对此进行认定,证明卖方所义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哪一方属于违约方。
(2)出现贸易纠纷时,买方提出异议、拒收、索赔的凭证。当卖方提交他认为合格的货物时,买方则认为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而拒收货物,买方要以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卖方赔偿。
(3)是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银行在议付货款的单据当中一般都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进而表明卖方提交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可以拿到货款。
(4)对于凡属国家法定检验的货物,检验证书是海关验放货物的证件之一。我国海关对于法宝检验的货物放行之前,必须要提交相应的检验证书,以证明货物出口是符合国家的规定的,这是通关的前提。
(5)是进口国家实行减税差别待遇的依据。对于某些商品而言,国家为了鼓励其出口会对其实行减税的优惠政策,为了获得这种额外的利润,企业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检验证书才能实现。
三、案例题
1、应该吸取的教训:
⑴进口方应及时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对货物与合同不符应该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⑵机械设备的进口,索赔期限的规定应该合理,不能太短,以保证进口方能对设备进行充分的检验。
⑶此类合同一般应明确质量保证期限。
⑷要加强企业管理及企业相互间的协调工作,使进口的货物能得到及时、充分地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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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2)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3)结合本案例:1、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2、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3、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第九章
一、单选题
1、C 2、A 3、C 4、D 5、B 6、C 7、D 8、B 9、D 10、D 11、C 12、B 13、B 14、B 15、A 16、A 17、C 18、D
二、简答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该条款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合同履约时间长,涉及面广,而且业务环节多,一量在货物的生产、收购、运输、资金移动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或差错,都会影响国际货物合同的顺利履行。国际市场变幻莫测,合同的当事人对另一方的基本情况也不可能非常准确的了解清楚,所以一方往往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而拒绝按照原定的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引起双方的争议。为了使产生争议时能够顺利的解决,所以一般国际货物买卖中要订立索赔条款。
国际买卖合同当中的索赔条款(claim clause)主要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及索赔方法等。有的合同将索赔条款与检验条款合订在一起,有的合同还订有罚金或违约金条款。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的方法有哪些?
索赔期限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货到目的港后若干天内索赔;如“买方对于装运货物的任何索赔,必须于货物到达提单或运输单据所订目的港之日起60天内提出,否则卖方不预受理。”
(2)货到目的港卸离货轮后××内索赔;如“买方要在货物到达运单上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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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目的港对货物实施检验,如对货物有异议,须在货物卸离货轮30天内提出索赔,否则无效。”
(3)货物到达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天内索赔;如“货物到达买方仓库后需及时进行检验,如有异议,需于到达仓库后30天内提出索赔”
(4)货到目的港经检验后××天内索赔。如“货物到达运输单据所载明的目的港之后,买方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如果对货物存在异议,需在检验后60天内提出索赔,并须提供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3、何谓不可抗力?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不可抗力条款?
对于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事件,各国的规定并不是一致的。我国认为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根本变化,使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的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责任在法律上是可以免责的。由于各国法律对免责条款的解释不尽相同,为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通常在合同中订立条款。
4、何谓仲裁?为什么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重要方式?
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与其他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方法相比,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与诉讼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的速度快。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开庭。诉讼的立案则很难估计,提交诉状后数月甚至一年后才予以立案的情况时有发生。
(2)仲裁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解决方式,其中有一方不同意仲裁,则另一方不能提交仲裁。
(3)仲裁方式中,仲裁员由争议双方自愿协商指定,而诉讼方式中,法官由法院指定。
(4)仲裁费用较低。
(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要求;而法律诉讼的判决,一般是允许上诉并提出变更要求的。
5、仲裁协议有哪几种形式?其作用如何?
根据仲裁协议达成的时间,仲裁形式可分为三类:
(1)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在买卖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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