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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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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时期的社会和法律改革中发挥了某种作用。其深层次原因,也许是斯多葛学派在自然理性上提出的,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适应了罗马共和国晚期朝着世界帝国发展的趋势,并导致了罗马帝国的诞生。罗马帝国形成后,国民都获得了公民权,建立一个文明人类共同体的思想几近实现(取代城邦),并且伴随着基督教思想的兴起,斯多葛学派自然对罗马帝国的政治发展和法律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中世纪法律哲学。基督教法律哲学心是按照神学和基督教教义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斯多葛学派等古代哲学思想进行重新阐释或修正。最重要人物是奥古斯丁和托马斯。

(1)发展期:奥古斯丁。他认为人类在堕落之前的“黄金时代”,已经实现了自然法的绝对理想;人类堕落之后自然法无法再起作用,只好动用“理性”来设计各种方法、制度——包括政府、法律、国家、财产等——来应对人类的堕落,而这些制度本身也是罪恶的产物;因此这时需要“上帝永恒法”来干预这些含有罪恶的制度,教会则是上帝永恒法的保护者,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

【篇三: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中文版前言 德文版前富

中文版导读(卓泽渊) 引言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第一章 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

第一节 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理学”的含义 一、何为理论? 二、法理学 第三节 为

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兴衰

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

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

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 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六、价值变迁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部分 法及其功能 第二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定义的问题

第二节 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法由国家制定 二.法与国家强制力

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 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 第三节 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 一、客观的法 二.主观的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功能 第一节 创建和调整功能

第二节 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 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 第四节 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 第五节 裁判纠纷的功能 第六节 满足功能 第七节 融合功能

第八节 创造与教育功能 第九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规范的类型

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 二.社会规范

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 四.其它规范形式 第二节 语句的类型 一、理论性语句.

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

三.价值判断

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 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 二、当为的特征

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 四、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四节 典型的规范内容 一、权利分配规范

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 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 四、法律参照与拟制 五、法律推定

第五节 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 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

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 第三部分 法的效力

第四部分 法律适用人名索引 词条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 读后感:

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无论是在中世纪的等级社会的世界与科学秩序中,还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的复杂制度中,法理学在过去和现在都肩负着社会、政治与文化有目共睹的重要使命。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发展到现在,我们面临着哪一些主要的现实问题?我以为魏德士教授的著作给我们的启迪至少有这样的三个方面:法理学乃至整个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中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的关系问题。我谨以此短序将原著作者的思想,译者的希望作一个管中之窥。 法理学-理论法学-部门法学 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理论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回答也许是多样的。但我以为,其中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法理学乃至整个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科学领域的扩展与分别,学科

的划分也愈来愈细密。在19世纪及其以前,法学家总是与思想家、哲学家,甚至政治学家、教育家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他们是法学家,更是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说到中国的孔子、孟子、荀子、韩非子当然也不例外。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的头衔都可以顺理成章地奉送给他们。到19世纪以前,东西方都还有百科全书式的大学问家产生,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既是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当然也是法学家。甚至还可以给他们中的一些人以教育家、教育思想家的称号。在中国也还有康有为、严复、梁启超等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似乎学者们愈来愈局限于自己狭窄的知识领域,百科全书式的学问家没有了。通晓某个大学科的学者也愈来愈少。20世纪末21世纪初就出现了这种情形。在整个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情形,我不是很了解,但对于法学界的情况却有切身的感受。形如我等更是愈显知识狭窄。 新时代的法学学者们,往往除了对自己赖以维生的学科领域的知识还算精通之外,超出此范围则知之甚少。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之间,理论法学中的法理学与法史学之间,在法史学中法律制度史学与法律思想史学之间,甚至都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更不用说部门法学中的实体法学科与程序法学科之间,就是民法学与刑法学之间,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之间,都未必常见全面贯通者。由于中国20世纪后半期主流政治在长达几十年间对于文化的敌视与摧残,畸形的教育使得通百家之学,懂百家之言的学问家更加稀少。法学学者中的这一情状与此不无关系。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的分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西方学科的划分也趋向于细密化,但西方法学家的情形显然比我们好得多。魏德士教授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但是他也同时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他不但有著名的法理学著作,也有著名的宪法学著作、法史学著作、劳动法著作和民法学著作。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他不仅是民法学家、宪法学家、劳动法学家,还是法理学家。对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以及各自内部学科之间的贯通是非常必要的。即使我们未必能在多个领域都有所建树,但是对于多个领域的了解、学习和研究,都是必要的。一个不懂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家一定是跛脚的,一定是没有牢固根基的法理学家。我们也同样可以说,一个不懂法理学的部门法学者,根本就无法成为一个优秀的部门法学者。魏德士教授这样的论述是值得重视的,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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