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如果接受了这种有显著差异或保留的投标文件,将会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28.3 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作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8.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28.4.1 审核投标报价。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8.4.2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和算术修正; 28.4.3询问。评标委员会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8.4.4 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
28.5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和比较分析,并按下列原则做出评判:
28.5.1 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依据、证明材料及说明。
“依据”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与他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应另附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说明”是指拟采用的“周转设备”费用的折旧费用及相关合法财务资料。)。开标时携带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质询。无相关有效证明而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项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价,按废标处理。
28.5.2主要材料价格如明显低于或可能低于市场价格或其他投标人价格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低价供给的证明材料,且供应商必须为材料的生产厂家或生产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经销商附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含有该材料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将被视为低于成本价;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按废标处理。
28.5.3 对明显低于综合基价一定幅度的综合单价,投标文件中必须附相关合作伙伴、劳务公司、供应商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原件。
28.5.4 任何费用出现负报价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标,按废标处理。
28.6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可靠性以及是否按废标处理等的认定出现异议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确定。
29. 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1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1.1 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29.1.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0. 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确定中标人
30.1 评标委员会将对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0.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4 评标方法和标准采用具体见第十章。
30.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30.6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1. 合同授予标准
31.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招
标文件评选出的中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32. 中标通知书
32.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将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3 招标人将于中标人确定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3.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3.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子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4.未尽事宜
34.1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使用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发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冀建市[2008]97号)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