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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18 8:14: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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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摘 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法律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局面。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然而自己创设制度监督自己,难免存在一些漏洞,笔者通过对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监督内部化、人民监督员任期过长、选任模式“精英化”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也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予以肯定。可是,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后,又赋予其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这就导致检察机关集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形成了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的矛盾局面。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自己监督自己这种内部监督方式便引来质疑。如何更好地监督“监督者”,增强检察执法的公信力,保障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便应运而生。

一、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的内部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创设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范围,以防止监督权的滥用,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这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内容就能看出,比如第七条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选任人民监督员。排除了基层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如此规定,对于拥有几千个基层检察院的大国来说,可以有效减少选任熟人的情况发生。但一项新的法律政策出台,没有经过实践的检验,很难达到完美之处。《规定》刻意避免内部化监督,却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目的。其内部化依然明显,主要表现在:首先,制定主体的内部化。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监督检察机关,防止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形,可是制定该《规定》的主体却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制定监督自己的规则,依然难逃内部化之嫌。其次,选择程序内部化。《规定》第七条虽然由省一级组织选任,在很大程度了避免熟人化情况,但是《规定》第十一条指出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组织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考察,提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对于这些民主推荐而来的人民监督员候选人,用或不用的最终选择权依然在检察机关手里,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化。同时《规定》第十五条又指出,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一)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三)违反本规定,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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