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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论文二稿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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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五种观点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关系。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当该解除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继续有效,一方取得彩礼所有权;当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一方必须返还另一方财物。”17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可这一观点。

笔者也认同第三种观点,即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从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8史尚宽先生认为,“彩礼就其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之间的情谊为目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19这句话正说明了“彩礼”与一般赠与不同的特殊性质。 “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以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并且社会主义国家提倡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的婚姻行为,而婚姻关系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夫妻间的感情为基础来维系的,而不应在婚姻关系缔结过程中或婚姻关系中置入更多的金钱,并且以此为衡量标准。赠与可以附条件,但是附条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将彩礼定位为为以对方和自己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显然违法了我国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民迫于习俗,为了给孩子娶上媳妇,辛辛苦苦操劳多年,向亲朋好友四处借贷筹措高额的彩礼、结婚费用,其目的只是为何对方缔结婚姻关系。这种给予本身就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充满了现实的无奈。如果不是因为想和对方缔结婚姻,谁愿意把自己辛苦劳作的收入随便送与他人。如果不承认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不允许彩礼的返还,那对于给付彩礼的一方将会造成极大的不公,也有悖于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20

六、彩礼的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它和普通的无偿赠与在许多方面均存在区别:

(一)赠与的主体不同

彩礼的赠与只能是婚约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而普通赠与可以发生在任何主体之间。

(二)赠与的时间不同

普通赠与可以发生在任何时间,而彩礼只能发生在婚约缔结之时,或者缔结婚约之后至结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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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农村彩礼问题探析[J]·新农村建设·2010,21(11):40—41· 温学良﹒“彩礼’返还之法理探究[EB/OL]:江西法院网,2010-08-02. 19

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6﹒ 20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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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赠与的价值不同

普通赠与的财物价值可大可小,而彩礼一般是价值较大之物。 (四)赠与的目的不同

一般的合同赠与没有目的,只是简单的财产转移关系,而彩礼一般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第三节 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彩礼的具体返还规则,但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权基础并无明确。“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基础,这一概念指的是,得支持一方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22从请求权的类型上来说,“它主要包括:债权请求权,其中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时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其中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等。”23

在我国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违反约定为由向对方主张彩礼。那么就单纯彩礼来看,它仅属于财产上的法律关系,从请求权的类型来看,它不属于物权,应属于债权,上文谈到,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事人双发形成的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以这种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向另一方给付彩礼后,当其所附解除条件成就,另一方所受领所给付之利益即失去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24对于彩礼案件来说,当婚约解除这一条件成就时,另一方必须返还彩礼,若对方拒绝,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且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只有将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之前的状态才能体现出公平合理性。因而,彩礼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应是债权中的不当得利返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第四节 研究彩礼问题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5许多人为了孩子娶媳妇,花去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更有的借了高额债务,为此后的家庭生活留下了沉重的债务和家庭负担;因彩礼问题而发生自杀及其他刑事案件不胜枚举,这些极大地影响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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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92﹒ 22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0. 23

王利明.与民法通行[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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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彩礼返还制度研究[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10-12. 黄松有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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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和社会的安定。

“这种旧习惯也打上了金钱的烙印,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影响了农村的养老问题,农民的致富;天价彩礼更会阻碍农村的经济发展,也会使农村社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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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因素增强”。因此,对这种社会影响较大的习俗,我们不应回避,听之任之,

而应加强和完善立法以加以规制,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 彩礼立法存在的缺陷

第一节 我国彩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案例一:

吴某于2008年6月20日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某返还婚约彩礼30472元。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农历7月11日,吴某与原某经人介绍订婚见面,吴某母亲给付原某彩礼款2000元;2006年农历8月日,吴某和原某举行了订婚仪式,吴某给付原某彩礼款20000元。订婚后,又给原某戒指、衣服等价值不等的财物,且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吴某经常给原某家干农活。2007年双方发生纠纷,吴某遂即将原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订婚后给付原某的财物,以及订婚时吃饭、赠与等花费,以及工时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和原某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来往中,按照本地风俗习惯互赠价值不大的财物,应视为赠与关系,双方均无需返还;吴某给付原某大宗的钱款,不能视为赠与而免除其返还义务,而酒席、赠与等花费属于一般性赠与与支出,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而婚约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劳动力则不属于,因此,对要求工时费的诉请也不予支持。27 问题研究:

一、关于彩礼的认定问题。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则,但对彩礼如何进行判断却并不明确。通常当事人双方订立婚约时,或者订立婚约后都会给付各种财物,而这些财物的价值大小均各不相同。要认定彩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一)首先彩礼必须是基于订立婚约这一前提条件而成立的,若否,则不能称其为彩礼。

(二)其次,它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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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娟·农村彩礼问题探析[J]·新农村建设·2010,21(11):40—41·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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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不得已而给付的,应具有明显的风俗习惯性。”28; (三)再次,彩礼必须是价值较大的财物,而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服、小饰品等等均应属于赠与。

因而,在认定“彩礼”时必须根据以下几个条件进行判断:1、彩礼必须是以订立婚约谓前提条件;2、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给付的;3、彩礼必须是价值较大的财物。29 二、彩礼返还范围、比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只规定了彩礼返还的具体条件,但是对于返还的范围、比例均未作出规定。

(一)婚姻登记之前给付的价值较大财物均须返还。

男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女方财物主要分两个阶段,一个是订婚时按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另一个是订婚后,给付女方的各种财物。这两个阶段所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均不相同。在彩礼案件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一种做法是,两个时间段所给付财物均属彩礼返还的;另一种做法是,只有订婚时给付的财物才能要求返还。

笔者认为两个时间段均应返还,因为订婚后男方也会送一些价值较大之物,这些较大财物也是基于对方和自己缔结婚姻为目的,若对订婚后给付的彩礼不允许返还,会使男方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男方给付的价值较小之物一般应视普通赠与而不予返还;价值较大之物,应属彩礼的范畴而应予返还。 彩礼返还的比例取决于多种因素,司法解释对此并无具体规定,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中自由裁量。”30 (二)置办酒席费用、亲朋好友的赠与的处理。

实践中,双方订立婚约和结婚时,男方一般举行订婚仪式和结婚仪式,置办酒席以招待亲朋好友,这期间一方父母及亲戚会送给另一方各种各样的财物。这些花费有时候确实不在少数,那么双方解除婚约或者离婚后,这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主张呢?我国婚姻司法解释只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的才能要求返还,而无其他任何关于财产赔偿及返还的等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适当支持此方面的诉请,有的法院则不支持。笔者认为,若对此不予支持,则对男方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应将本部分花费适当的冲抵彩礼,让男方适当返还;而对于订婚和结婚期间双方亲朋所送财物,则不属于彩礼,而应属于赠与关系而不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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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EB/OL].http://xielvshi.fyfz.cn/art/732934.htm 2011—10—16 29

王红亚.对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自由裁量权的规范[EB/OL] .中国民商法律网.2011-10-29 30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答记者问[EB/OL].http://xielvshi.fyfz.cn/art/732934.htm 20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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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力不能作为彩礼返还的内容。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经常会为女方家帮忙干一些农活,在双方解除婚约后,男方也经常要求女方给付自己的劳务费。实践中,这也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这种劳务应是在订立婚约后,男方为加深和对方的交往,增进双方的感情而自愿而为的一种无偿帮工行为。对于劳务费的返还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彩礼”只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给付的财物,其必须是有形的财物,因而,劳动力不能作为彩礼返还的内容。

案例二:石某诉称,2004年5月其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2日, 双方订婚,并商量于2005年3月6日完婚。石某与2005年1月16日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并按农村结婚习俗进行准备,花去大量的钱财。但是,陈某并未按约定日期到石某家迎娶石某。后石某得知陈某已和她人在谈对象,为此,石某精神受到打击,到医院看病花去若干费用。2005年5月2日。石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赔偿为准备结婚所花费用5000元,并赔偿医疗费3000元,陈某要求则石某返还彩礼。

一审判决:陈某与石某因各种原因解除了婚约关系,未能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虽然双方有权解除婚约,但是须事前告知多方,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原告已造成了事实的经济损失,故根据合理、合法、公平的原则,对其损失适当予以补偿,其具体数额根据本案案情和当地经济状况依法确定。石某返还陈某所给付彩礼。31

问题研究:

三、法律对于婚约解除后相关的物质、精神损失未作规定。

在实践中,男女双方常常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解除婚约,更有人出于违法、犯罪的目的,骗钱、偏色等等。在婚约解除后,也经常会发生一方为准备结婚而花费大量的钱物,或者因为婚约的解除而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做任何规定,当事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急需有效的婚约解除后的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四、彩礼的返还规则与民间风俗习惯存在冲突。

我国民间早有“男方悔婚,彩礼不退,女方悔婚,退还彩礼”的风俗习惯。而这种民间的风俗习惯显然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彩礼”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积淀,其经过历史传承已成为我国各地各时期人民群众所遵循的习俗,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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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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