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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论文二稿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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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次,规定如果彩礼是男方个人给付的,且对方是由女方个人接受的,那么诉讼主体应是男女双方。

(三)规定若彩礼是由男方父母给付的,且由女方父母接受的,案件的诉讼主体应为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

六、我国应进行婚约立法。 (一)婚约立法的必要性

在中国,婚约这一风俗习惯存在相当广泛,无论是经济较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结婚前订婚几乎是一道必经程序,而且订立婚约一般均需给付彩礼,包括一定的钱物。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动的多元化,订立婚约之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悔婚、退婚的并不在少数,原因也各异,有的确实是因为感情不和,但是亦有骗钱骗色,玩弄感情之流,因婚约引起的自杀的,精神失常的,以及财产受损失的情况并不少见。我国现有婚姻司法解释只是对于婚约解除后的彩礼如何处置作了简单的规定,并未对婚约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任何规定,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已经涉及到关于婚约解除之后的违约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婚约是大部分人订婚所必经的程序,一旦订婚,双方便会产生结婚的合理信赖,和合理期待。此时,双方为将来结婚而准备,如买房、买家具、预订婚宴等各种为结婚而花费一定的钱物,为保护此种信赖,一些国家明确规定了婚约制度,以防止随意悔婚等问题的出现。43我们不赞成为了效贯彻婚姻自由原则而不在婚姻法中规定婚约问题,而进行婚约立法恰恰是为了利用法律规范指引、评价、疏导婚约当事人之间的订立婚约的行为。而国外已经有很成熟的婚约立法经验。“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需要,即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44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优秀立法成果以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婚姻自由的婚约制度,以此来规范、引导订立婚约的行为,并为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 (二)婚约立法的内容

我国进行婚约立法的内容应包括:婚约的性质,婚约不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男女双方不能基于婚约诉求结婚,婚约的解除、婚约解除时的财物返还,以及物质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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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理彩礼纠纷的一些建议

第一节 将善良风俗习惯引入彩礼纠纷的解决

2004年,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将善良风俗习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引用到具体审判中来,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我国风俗习惯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 善良风俗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且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在生活中反复适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作法。善良风俗习惯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丰富多彩,世代相传,是人类优秀文化成果的一部分。”45因而我们对民间存在的风俗习惯仔细甄别、区分,找出善良风俗习惯将其引入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来。

现阶段,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仍然占大多数。“目前大多数农村还处于乡土社会的环境之下,民俗习惯在乡村社会中仍然发挥着现实作用,农村的物质条件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农村社会的基本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等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整个社会仍然是建立在各种伦理关系的基础上。在人们的思想深处,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工具,道德、习俗才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在这种顽强的乡土秩序所控制的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冲突。由于民俗习惯的乡土性、运行程序的非正式性等,也就不免与普遍性、权威性和强调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发生冲突。人民群众习惯于根据情理、常理来评价和判断裁判的公正,他们一方面接受现代法治,以及现代的审判方式,另一方面又深受传统礼法的影响。在这样的状况下,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应盲目和僵硬的照搬法条,而应该使判决和中国的民间习俗,道德观念相协调,这样才能判决具有可接受性。因而,针对于彩礼纠纷的立法现状以及民间的风俗习惯,各地应根据当地的习俗,将本地的善良风俗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引入司法审判过程。”46 借鉴江苏姜堰市的成功司法经验,各地应将本地在处理彩礼纠纷时的民间风俗习惯引入到司法实践中来以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类案件。

第二节 在处理彩礼纠纷中贯彻调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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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发生在农村,有其特殊性。在农村这一熟人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联系非常紧密,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说,中国人自古都有厌诉观念。在民间,打官司也不一定是为了某种利益,而是为了一口气,且打一次官司所得到的利益远远比不上此次纠纷所引发的后果,它可能会结上几辈的仇怨。因而,对于彩礼这种特殊类型的案件,我们应贯彻调解理念,在保证公平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案件以调解方式将矛盾化解。这样不仅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现在的,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更有利于避免因彩礼制度的法律缺陷而导致自由裁量的不公正性。而调解在案件中的正确运用恰好能使当事人既能免伤和气,有解决了纠纷。

第三节 应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观念。

彩礼在我国已流传了几千年,现代社会人们仍然热衷于此。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往往弊大于利,许多农村家庭为此为此辛勤劳作,负债累累,多少矛盾纠纷因彩礼而起。而彩礼这种习俗本身的存在或多或少将金钱物质参杂于其中。而现代社会我们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倡导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念。我们更要大胆的破除这种习俗,鼓励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念和价值观,倡导一种文明、健康的社会风气。

结语:婚约、彩礼问题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其根植于我国的民间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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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消亡。不断上涨的彩礼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谐稳定。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中的缺陷,使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很好的解决,我们应不断的对这一习俗进行研究,考虑民情、民意,完善立法,将这一民间风俗习惯利用法律加以引导,从而缓解纠纷,使法律的公正性与善良风俗与民意相协调,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保护,使社会更加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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