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案件编号:(江)文罚字〔2012〕第009号 案由:经营非网络游戏 当事人:天天网吧 立案时间:2012年3月2日 结案时间:2012年6月12日 处罚内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自觉履行 案件承办人:刘一、王从 归档时间:2012年6月 保存期限 30年 本卷共15件18页 归 档 号 20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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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文号 题 名 日 期 页号 1 2 3 4 5 6-7 8-9 10 11 12 13 14-15 16 17 18 (江)文罚字〔2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009号 (江)文送字〔2012〕 送达回证 第009-2号 (江)文举字〔2012〕 文化市场举报处第010号 理单 (江)文检字〔2012〕 现场检查(勘验)第021号 笔录 (江)文改字〔2012〕 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009号 (江)文保审字〔2012〕证据先行登记保第009号 存审批表 (江)文保字〔2012〕 证据先行登记保第009号 存通知书 2012年3月12日 2012年3月12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3月1日 2012年3月 调查询问通知书 1日 (江)文案立字〔2012〕2012年3月立案审批表 第009号 2日 2012年3月 调查询问笔录 2日 (江)文终字〔2012〕 案件调查终结审2012年3月第009号 批表 6日 (江)文保告字〔2012〕证据先行登记保2012年3月第009号 存处理告知书 6日 (江)文罚告字〔2012〕行政处罚事先告2012年3月第009号 知书 8日 (江)文送字〔2012〕 2012年3月送达回证 第009-1号 8日 (江)文结字〔2012〕 2012年6月结案报告 第009号 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文罚字〔2012〕第009号
当事人: 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贾想 住所(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12年03月01日15时15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经过立案调查,《蜀山传奇》、《双龙传》属于非网络游戏,系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违法行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建设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蓝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或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蓝海市江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2日
送达回证
(江)文送字〔2012〕第00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文罚字〔2012〕第009号 天天网吧 直接送达 蓝海市江山区中山路15号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 贾想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2012年3月12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刘一(370000001)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12日 备 注 / 王从(3700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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