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批表
(江)文案立字〔2012〕第009号
案件来源 案 由 名称(姓名)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 贾想 群众举报 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 天天网吧 联系电话 137********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2012年03月01日15时15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案情概要 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蜀山传奇》、《双龙传》涉嫌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刘一、王从 2012年3月2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同意。 签名:刘广 2012年3月2日 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3月2日 拟同意。 签名:李山 2012年3月2日 拟同意立案,建议由刘一、王从调查。 签名:吴副 2012年3月2日 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2012年03月02日09时00分至09时40分
询问地点:蓝海市江山区中州路3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第 1次询问
询问人(执法证号):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记 录 人: 王从 被询问人: 贾想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2年1月 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123452198201204212 联系电话: 137********
工作单位: 天天网吧
住 址: 蓝海市江山区中山路15号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 问:你好,我们是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我叫刘一(370000001),他叫王从(37000000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 答:我看清楚了。 问: 关于天天网吧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请你如实回答。在场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你认为有需要回避的,请申请回避。 答:没有。 问:(以下部分内容省略) 答:…… 问: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的,请您补充说明。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答:以上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笔录内容属实无误。 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贾想 询问人签名:刘一、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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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江)文终字〔2012〕第009号
案 由 名称(姓名) 当 事 人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住所(住址) 立案日期 贾想 经营非网络游戏 天天网吧 联系电话 137********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2012年03月02日 2012年03月01日15时15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违法事实 及证据 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蜀山传奇》、《双龙传》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建议调查终结,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签名:刘一、王从 2012年3月6日 拟同意。 签名:吴副 2012年3月6日 拟同意。 签名:李山 2012年3月6日 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3月6日 同意。 签名:刘广 2012年3月6日 承办人员 意 见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江)文保告字〔2012〕第
009号
天天网吧 :
本机关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江)文保字〔2012〕第009号)对你(单位)有关物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因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满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送鉴定机构鉴定。 □退还当事人。
□随案件移送 处理。 ■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其他: 。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联系电话: 099—1231567 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7日
本告知书已于 2012 年 3月 7 日 15 时 20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贾想 联系电话: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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