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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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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当事人: 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贾想 联系电话: 137******** 住所(住址): 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编 号 1 2 3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贾想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7日

物品名称 电脑主机 电脑主机 电脑主机 / / / / / / / 计量单位 台 台 台 数 量 1 1 1 备 注 2号机 3号机 6号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江)文罚告字〔2012〕第009 号

当 事 人:天天网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贾想

住所(住址):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

你(单位) 经营非网络游戏案 一案,经调查(违法事实和证据)2012年03月01日15时15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蜀山传奇》、《双龙传》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现拟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当事人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三日后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 蓝海市江山区中州路3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 刘一、王从 联系电话: 099—1231567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8日

送达回证

(江)文送字〔2012〕第009-1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天天网吧 直接送达 蓝海市江山区中山路15号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贾想 2012年3月8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刘一(370000001)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12年3月8日 备 注 / 王从(370000002) / (江)文罚告字〔2012〕第009 号

结案报告

(江)文结字〔2012〕第009号

案 由 当 事 人 立案时间 承办人员 经营非网络游戏 天天网吧 2012年3月2日 刘一 王从 2012年03月01日15时15分至16时42分,蓝海市江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370000001)、王从(37000000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蓝海市江山区人案情概要 民路1号天天网吧检查时,发现3名上网人员分别在2、3、6号机玩《蜀山传奇》、《双龙传》游戏。《蜀山传奇》、《双龙传》为非网络游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处罚决定书字 (江)文罚字〔 2012 〕第 009号 号及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处罚执行情况 承办人员 意 见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同意。 签名:刘广 2012年6月12日 拟同意。 签名:张杰 2012年6月12日 拟同意。 签名:李山 2012年6月12日 拟同意。 签名:吴副 2012年6月12日 当事人已自觉履行。 建议结案。 签名:刘一、王从 2012年6月12日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 卷 人: 王 海 检 查 人: 李 响 立卷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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