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级空冷供热机组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建议或在收到上述修改建议通知书后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对合同任何内容的修改在经双方同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后方能生效。
16.2 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买方将用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
如果卖方未纠正其违约行为亦未提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16.3 如果买方行使中止权利,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卖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
16.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协商办理与之有关的事宜。
16.5 如果卖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6.7 若16.5条所述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卖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已属买方,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全权处理的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买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卖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进行总结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在本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台风、洪水、地震、等。但一方的经济困难或其雇员的罢工或劳资纠纷导致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延误或停止均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17.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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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同时,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将此事件书面通知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
17.3 在遵守本第16 条规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条件是:
(1) 中止履行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及消除该影响所合理需要的时间;
(2) 不得因导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
(3) 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调整合同价格;
(4) 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及时重新开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7.4 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或双方一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将持续达【120】天或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
第18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30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
18.2 仲裁地点为【石家庄市】。
18.3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8.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8.5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19条 合同生效
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全部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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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其他
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20.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20.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是,买方可在事先未征得卖方书面同意之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质押给项目融资银行,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法定承继者执行。
20.5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无关的第三方。
20.6 卖方保障买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其他工业产权的侵权指控。
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买方将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买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在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遭受的损害。
20.7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以下地址:
项目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买方 石家庄鹿泉大李庄村西北杏苑路6号 050200 0311-83936093 0311-8393609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行 0402020809221030590 13018567468690X - 26 -
卖方 辛集市范家庄工业开发区 052360 0311-83271619 031183270557 辛集市信用联社转安古城信用社 123112011061859 130181723385813 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级空冷供热机组集中制冷站设备经济合同
20.8 合同双方应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买方技术代表:梁彦平 商务代表: 安 刚
卖方技术代表:王树奇 商务代表:赵少英
20.9 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
20.10 本合同一式正本【4】份,副本【16】份;卖方执正本2份,副本【2】份, 买方执正本, 4份副本【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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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本合同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开首书明之日期签署,以昭信守。
买 方: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卖 方:辛集市益洁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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