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矿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安置政策和《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徐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在房屋拆迁时,对被拆迁人实施搬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棚改办”),负责集团公司棚户区改造搬迁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集团公司棚改办和有关部门、基层有关单位关于棚户区搬迁改造的工作职责,按照《关于印发〈徐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管理体制设置方案〉的通知》(徐矿司[2008]143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棚户区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服从棚户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集团公司授权委托的棚户区拆迁实施主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承租集团公司公有住房并领取租约本或签订租赁协议的承租人。
第二章 拆迁房屋产权及其面积认定
第五条 合法产权房屋是指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
证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房屋建设的规划、建设、土地等合法手续的,视同合法产权房屋。
无合法产权房屋是指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由单位、个人出资建设但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房屋使用人不能提供合法的规划、建设、土地等批准手续的房屋。
第六条 合法产权房屋的权属人以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买卖契约标明的买受人为准;公有住房承租人以各单位住宅信息卡(台帐)和发放的租约本记载为准。租约本和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不一致的,以住宅信息卡(台帐)记载的为准。
无合法产权房屋由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并到单位开具证明,经所在单位棚户区改造管理机构审查并在所在社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现房屋使用人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拆除房屋的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已出售但尚未办结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契约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未出售公有住房租约中未标明建筑面积的,按有法定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对于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拆迁当事人认为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的,可以委托徐州市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认定。对于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的80%补偿给被拆迁人。 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测绘单幢建筑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
过该幢建筑的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与安置,按照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自愿选择、多元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在定销商品房安置、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置换房改房安置、租住公房安置等方式中选择并仅选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棚户区改造的新建安置住房为定销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一般为50至90平方米。
第九条 实物安置
(一)选择定销商品房安置的,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靠上档户型面积给予一套住房安置。在棚户区内拥有多套住房(包括同一棚户区和其他棚户区)的同一产权人,可以将多套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靠户型后,给予一套住房安置,也可选择分套进行安置,但其分套安置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的10%。
(二)被拆迁房屋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区位、用途、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和成新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被拆迁人选购的定销商品房价格结清房屋差价。
集团公司地处徐州市区的棚户区拆迁安置,执行徐州市人民政府市区的拆迁安置政策。
(三)在徐州市区范围外的独立工矿区内的被拆迁人,具有确切证明证实其仅有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拆一还一,在指定安置点给予安置,免交结构差价,结清楼层等差价;被拆
除房屋超过45平方米的部分,计算其实际超出面积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价格,结清结构、楼层等差价。其中,被拆除房屋价格按照评估价格确定,安置房面积超过45平方米至其本人房改应享受标准面积之间的部分,房价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定销安置房的价格计算;超过本人房改应享受面积且超出被拆除房屋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
(四)具有确切证明证实仅有棚户区内一处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公房承租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多渠道、多途径安置:
1、先按照届时房屋评估价格的20% 购买产权(集团公司职工应同时办理房改手续),再按照本条前项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2、集团公司职工也可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按无房户直接购买定向安置房或普通商品房。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在其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以内,按照实际购房面积,以购房单价的20% 计发一次性购房补贴(含集体工)。
3、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可以按集团公司房改有关规定置换他人已购的公有住房或购买存量公有住房。
4、可以申请承租单位空置的公有住房,或与成套公房承租人置换租住成套公有住房。
选择上述2、3、4项方式的,对原租住的公房不再给予货币补偿。
置换出原购房屋的原购房人、腾退公有房屋的原承租人,可以按照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申购定销安置房,其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职工,在其本人应享受面积标准以内,按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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