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类型,分类、①夏斌:《以设置防火墙为核心—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经济导刊》,2004年第10期②如1995年,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经过特许,在中国内地注册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境内外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又如在台湾地区,2007年花旗(台湾)商业银行并购华侨商银。③谢平著:《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中信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56页④如日本瑞穗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人数达500多人,其职能设计战略规划、研究开发、风险管理、财务审计等各方面,属直接参与型管理战略。
分层设置防火墙措施,另一方面要根据金融集团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等设置不同的防火墙措施,充分调动金融集团降低风险敞口、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拥有充足资本充足率的积极性等。①3、持续动态原则防火墙制度虽然建立起来,但其在风险的冲击下可能不断被突破,有关人士在评价美国《联邦储备法》中的第23A与
23B条时就曾指出:防火墙并不是无法渗透的,在银行情况不好的时候,它很容易被动摇。正如保罗·沃尔克在1986年国会听证会中指出的:“经验表明,当银行控股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甚至一个相关商业企业困难时,它往往会加以援助以挽救整个组织的声誉”。②正是因为如此,应当不断地根据风险状况适时进行修正,在不断构建和突破过程中再不断修复和完善防火墙制度。二、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如按照指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法定防火墙和自律防火墙,③按运行机制可以分为法人防火墙和一般防火墙,一般防火墙具体又包括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等。④一般来说,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防火墙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法人防火墙1、含义及内容法人防火墙是指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的法律制度。⑤“集团混业、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特征,通过确立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各法人公司应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法律责任。如美国、日本的相关法律都规
定,银行需通过具备法人独立资格的“附属机构”兼营证券业务。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控股的方式对各子公司实施战略管理,各子公司拥有决策权上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各子公司应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建立起“自我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实际上法人防火墙制度的确立也与其他防火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息息相关,通过在业务、信息、资金、人事等方面建立起一系列的隔离风险措施以保证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
①夏斌:《以设置防火墙为核心—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经济导刊》,2004年第10期②黎四奇:《欧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的监管》,《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11期③张仁婷:《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御法律机制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④康华平著:《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137页⑤夏斌:《以设置防火墙为核心—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经济导刊》,2004年第10期
21位。2、加重责任制度对法人防火墙制度的挑战法人防火墙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但绝对的强调有限责任有时也会带来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控股公司可能为自身利益或整体关系企业之利益,而忽略从属公司本身之利益,不仅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之权益可能受损外,从属公司之债权人亦可能处于不利之地位。①因此,法人防火墙制度就产生了必要的例外原则,即“揭开法人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fiduciary duties Of thecontrolling
shareholder)②,均对法人防火墙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笔者认为,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不单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也涉及其他的控股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行为,因此这里不作详细讨论,而重点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加以分析。加重责任制度是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盛行而出现,通常是指金融控股母公司对
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缺乏偿付能力的子公司提供协助的义务,或对子公司在破产时所产生的损失承担适当赔付责任,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别③。1987年4月30日美联储在发表的关于银行控股公司的政策声明中阐述了“力量之源政策”,之后又提出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银行关闭政策”。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第616条明确规定,美联储必须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和储贷控股公司在财务上作为其存款类子公司的“力量源泉”,还规定有关联邦银行监管机构有权要求存款类机构控股公司提供报告,以评估其作为“力量源泉”的能力和以及监督其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要求。④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2009)第56条也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在旗下子公司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形下,有协助旗下子公司恢复正常运营和改善子公司财务状况的义务。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提出让很多人对法人防火墙隔离风险的有效性提出了怀疑,认为这与防火墙制度产生极大的冲突,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定责任,突破了法人独立人格理论,⑤甚至导致了防火墙的破裂。⑥但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加重责任制度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原则”并不冲突,①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35页②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监管中的金融防火墙法律制度分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③陈文成:《金融控股公司对附属金融机构责任加重制度研究》,《上海金融》,2009年第8期④刘士余、周学东、刘向民:《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概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导读》,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8月版,第61页⑤张继红、姜立文:《论美国银行控股公司“力量源泉”原则—兼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动向》,《江苏商论》,2011年第2期⑥赵斌、欧阳白果:《试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防火墙制度》,《金融经济》,2006年第24期
22并没有突破法人防火墙。加重责任制度主要是基于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内部紧密联系的事实上的经济实体,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并极
易产生风险传染而加重母公司的经营管理责任,并不否认金融集团内部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相互之间的人格并不混同。此外,防火墙制度也是在动态的调整过程中,并不是断然的切断隔离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联系。因此加重责任制度的确立,并不会突破法人防火墙隔离风险的效力,相反通过加重责任制度和法人防火墙制度的有效配合共同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经营,促进综合经营的有序发展。(二)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是指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或各个子公司之间共同业务推广、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联合经营行为的禁止或限制性规范。①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整合各独立金融子公司的业务,透过金融控股公司的运作平台以及相互利用对方的分支机构或销售管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开展金融业务和销售金融产品,达到充分发挥综合经营效益的目的。但是这种共同营销的行为,一方面使不同的业务部门极易产生混淆而让消费者无法辨识,而各种商品间有关消费者保护机制有明显不同,另一方面极有可能存在滥用客户信息,产生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因此在联合营销中,应明确区分经营场所和人员,向客户充分披露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风险和背景等信息,并对各子公司之间共享客户及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与限制。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2009)经修改后第四十三条增加至四项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共同营销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一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间进行共同营销,应由金融控股公司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且不得有损害其客户权益之行为。”第二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间进行共同营销,其营业、业务人员及服务项目应使客户易于识别。共同使用客户数据时,除个人基本数据外,应先经客户书面同意,且不都为使用目的范围外搜集或利用;客户通知不得继续共同使用其个人基本数据、往来事务数据或其他相关数据时,应即停止共同使用。”第三项规定“依第一项规定申请核准应具备之条件、应检附之书件、申请程序、可从事之业务范围、信息交互运用、共享设备、场所或人员之管理及其他应遵循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据此,台湾金管会②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进行营销相关规范》③作为遵循标准。第四项进一步规定“金融控①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漆多俊主编: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