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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尽其用与物权法的立法目标 屈茂辉 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物尽其用/立法目标/草案/规则设计
exhausttheuseofproperty;legislationaim;draft;designationofrules
内容提要: 物尽其用作为现代物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日益得到肯定和重视。以物尽其用的立法目标观察我国当下的物权立法,可知物权法草案在立法原则、具体制度和规则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为充分实现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草案必须全面体现物尽其用。 As one of thel egislation aim of modern property law,exhaust the useof property is more and more approved andvalued. It can be understoodth atthe draft of property law of China is not good enough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specific system and rules.Inordertorealizethefunctionofpropertylawintheconstructionsocialistmarkete
conomyandstateruledbylaw,propertylawofChinashouldreflecttheprincipleof exhausttheuseof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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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物尽其用”,即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物权法作为一种解决因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而引发的紧张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功能不仅仅在于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而达到定分止争、实现社会秩序的效果,更在于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因此,物权法应以“物尽其用”作为其追求的立法目标之一。 [1](P72) 一、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法的一个立法目标
物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历经长期的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代表两个不同的法律倾向,即以“所有”为中心的罗马法物权体系和以“利用”为中心的日尔曼法物权体系。 [1]日尔曼物权体系以追求物的利用为目标,自不待言。作为简单商品经济法律表现的罗马物权制度,虽然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但是,通过他物权制度以实现所有权以及实现物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发挥物的效用的思想。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物权法“在使其利用,而不在使其所有,亦即法律所以保护所有权者,乃期其充分利用,以发挥物之效能,而裕社会之公共福利。” [2](P17)我们知道,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是从整体上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权利。它的基本规则是:役权不适用于任何自己的物,役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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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表现为要求作为,不能对役权行使役权。 [3](P251—252)概言之,役权是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的人的便利和收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4](P360)罗马最早产生的役权是耕作地役权,到共和国末年又形成了人役权。可见,罗马法上物尽其用思想已经十分明显。一般而言,他物权对所有权实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有权人通过设置他物权,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得对因设置他物权产生利益的所有权。第二,他物权人通过在他人物上设置他物权,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得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创造利益的机会,对所产生的利益享有所有权。第三,他物权的设置,使非所有权人的私人劳动力(包括智慧创造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得以转化成所有权的客体,从而成为所有权人。如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等,都是使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创造出新的财富,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此种情形下“非所有权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所有权人”。 [5](P7)
近代物权法尽管承继和弘扬了罗马法所有权中心主义的思想,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可侵的”、“自由的”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逐渐被人们所倡导和接受。“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权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限制。” [6](P189)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2项的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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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极有代表性地体现了这一思想。由于生产和社会化使人类无限需求与有限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瞩目,而以所有权绝对性为基点的近代物权理论客观上可能阻碍了资源最大限度地自由运动,因此,物权理论不可逆转地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 [7](P25)故而,近代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的需要,较之罗马法已有了极大的发展。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现代物权法对于物尽其用的贯彻具有如下鲜明的特色:其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设立为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创造了立法条件和前提。这反映在19世纪末叶各国的法律和判例中。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和《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款的规定。
其二,他物权的地位日益突出。首先,他物权的排他性不断增强。其次,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乃至整个物权法的重心。 [2]以不动产利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得到强化。再次,担保物权的地位日益重要。其三,物权客体范围有所扩展,物权种类增多。“物权客体为有体物”被突破,空间、信息、声、光、电等亦成为物权的标的。物权种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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